2023年裕安区商务局部门权责清单调整意见表

发布日期:2024-01-05 11:26 信息来源:裕安区商务局 点击数:
根据最新全区行政权力清理结果,我局不涉及下放的权力、转变管理方式的权力、承接的权力和冻结的权力,特此说明。

序号 事项类型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事实依据 调整意见 备注
1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处罚 1.《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由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没收非法回收的报废机动车、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没收非法回收的报废机动车、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必要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2.《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违反本细则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没收非法回收拆解的报废机动车、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删子项保留大项 与“对违反《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处罚”子项重复
2 行政处罚 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将注销证明转交机动车所有人的处罚 1.《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将注销证明转交机动车所有人的,由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利用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拼装机动车或者出售报废机动车整车、拼装的机动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2.《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违反本细则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回收拆解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并将注销证明转交机动车所有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按照《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删子项保留大项 与“对违反《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处罚”子项重复
3 行政处罚 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未如实记录本企业回收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等主要部件的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并上传至报废机动车回收信息系统的处罚 1.《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未如实记录本企业回收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等主要部件的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并上传至报废机动车回收信息系统的,由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2.《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违反本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回收拆解企业未按照要求建立报废机动车零部件销售台账并如实记录“五大总成”信息并上传信息系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按照《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删子项保留大项 与“对违反《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处罚”子项重复
4 行政处罚 对未遵守国家有关禁止、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规定,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情况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未遵守国家有关禁止、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规定,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邮政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继续保留 新增第2条依据
5 行政处罚 对未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处罚 1.《安徽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未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继续保留 乡级权限按照皖政〔2022〕112号文件有关规定承接实施
6 行政处罚 对违反《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处罚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不具备《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规定的资质认定条件,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19年第715号)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监督检查,建立和完善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公布抽查事项目录,明确抽查的依据、频次、方式、内容和程序,随机抽取被检查企业,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资质认定条件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资质认定书。
2023年新增
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具有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等有关行为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认定书的处罚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19年第715号)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一)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二)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回收的机动车为赃物或者用于盗窃、抢劫等犯罪活动的犯罪工具,未向公安机关报告,擅自拆解、改装、拼装、倒卖该机动车。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有前款规定情形,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资质认定书。
2023年新增
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出售不具备再制造条件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等有关行为处罚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19年第715号)第二十一条: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资质认定书:
(一)出售不具备再制造条件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
(二)出售不能继续使用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以外的零部件;
(三)出售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以外的零部件未标明“报废机动车回用件”。
2023年新增
7 其他权力 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审核 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22〕3号“第五条 地方财政部门、商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地区资金申报、审核、拨付,明确本区域绩效目标,组织实施专项资金支持政策落实工作,并进行全过程绩效管理和监督。” 继续保留 根据省指导目录调整依据
8 其他权力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取消 根据省指导目录调整
9 其他权力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备案 取消 调整至公共服务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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