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裕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权力动态调整清单目录(2023年版)

发布日期:2024-03-28 10:43 信息来源:裕安区市场监管局 点击数:

序号 权利类型 事项名称 调整情况
1 行政处罚 对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处罚 规范
2 行政处罚 对未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处罚(事项名称变更) 规范
3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等十五类行为的处罚 规范
4 行政处罚 对欺骗、误导用户点击、浏览广告的处罚 规范
5 行政处罚 对广告需求方平台经营者通过程序化购买方式发布的广告未标明来源,平台未履行相关义务的处罚 取消
6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或者专用标识出售、利用、运输、携带、寄递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规范
7 行政处罚 对食用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食用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生产、经营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使用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的处罚 规范
8 行政处罚 对为违法出售、购买、食用及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展示、交易、消费服务的处罚 规范
9 行政处罚 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规范
10 行政处罚 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经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或者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到期复查仍不合格的处罚 取消
11 行政处罚 对企业冒用他人的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取消
12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销售防伪技术产品,以及已获得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而超出规定范围生产防伪技术产品的处罚 取消
13 行政处罚 对生产假冒他人的防伪技术产品为第三方生产相同或者近似的防伪技术产品,以及未订立合同或者违背合同非法生产、买卖防伪技术产品或者含有防伪技术产品的包装物、标签的处罚 取消
14 行政处罚 对选用未获得生产许可证的防伪技术产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防伪技术产品和未获得防伪注册登记的境外防伪技术产品、在假冒产品上使用防伪技术产品的处罚 取消
15 行政处罚 对获证生产者违反规范要求、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未经备案擅自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的处罚 取消
16 行政处罚 对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实验室未经指定擅自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及认证机构未经指定擅自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活动的处罚 规范
17 行政处罚 对指定的认证机构、实验室超出指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及指定的认证机构转让指定的认证业务的处罚 规范
18 行政处罚 对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加工产品进行有机产品认证标识标注、未依照规定使用认证标志、在认证证书暂停期间或者被注销、撤销后仍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处罚 取消
19 行政处罚 对食品经营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经营许可证及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纸质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或者展示其电子证书,利用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未在自动设备的显著位置展示食品经营者的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者电子证书、备案编号的处罚 规范
20 行政处罚 对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及食品经营者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报告,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处罚 取消
21 行政处罚 对食品经营情形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报告的处罚 新增
22 行政处罚 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未建立或者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等十一类情形的处罚 取消
23 行政处罚 对批发市场开办者未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或者未印制统一格式的食用农产品销售凭证的处罚 取消
24 行政处罚 对销售者未按要求配备与销售品种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施或者温度、湿度和环境等不符合特殊要求的处罚 取消
25 行政处罚 对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验的肉类或者销售标注虚假的食用农产品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者地址,标注伪造、冒用的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食用农产品的处罚 取消
26 行政处罚 对销售者未按要求选择贮存服务提供者或者贮存服务提供者未履行食用农产品贮存相关义务的处罚 取消
27 行政处罚 对销售者未按要求进行包装或者附加标签的处罚 取消
28 行政处罚 对销售者未按要求公布食用农产品相关信息的处罚 取消
29 行政处罚 对药品、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规定查验、索取采购的药品、医疗器械相关资料,建立药品、医疗器械采购档案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取消
30 行政处罚 对药品、医疗器械使用单位从不具有药品或者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医疗器械,从超经营方式或者超经营范围的企业购进药品、医疗器械的处罚 取消
31 行政处罚 对使用单位未按规定指定内设机构或者人员统一采购药品、医疗器械的处罚 取消
32 行政处罚 对药品、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规定贮存、养护、维护药品、医疗器械的处罚 取消
33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处罚 取消
34 行政处罚 对销售者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处罚 取消
35 行政处罚 对药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处罚 取消
36 行政处罚 对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的或者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的处罚 取消
37 行政处罚 对以弹出等形式发布互联网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的处罚 新增
38 行政处罚 对广告主未按规定建立广告档案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拒不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互联网广告行业调查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处罚 新增
39 行政处罚 对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搜索政务服务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公众号等的结果中插入竞价排名广告,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或者互联网即时通讯信息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的处罚 新增
40 行政处罚 对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除许可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发生变化未按照规定申请变更的处罚 新增
41 行政处罚 对利用自动设备跨省经营、跨省从事食品经营管理活动以及食品经营者从事网络经营、外设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或者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向学校、托幼机构供餐未按规定报告的处罚 新增
42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提交备案信息或者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信息更新,备案时提供虚假信息的处罚 新增
43 行政处罚 对销售者、食用农产品贮存和运输受托方销售、贮存和运输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新增
44 行政处罚 对销售者未按要求标明食用农产品相关信息的处罚 新增
45 行政处罚 对销售者加工、销售即食食用农产品未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食品安全防护造成污染的处罚 新增
46 行政处罚 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未按要求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并及时更新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新增
47 行政处罚 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未按要求处理并报告抽检发现场内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未按要求公布食用农产品相关信息的处罚 新增
48 行政处罚 对批发市场开办者未按要求向入场销售者提供统一格式的销售凭证或者指导入场销售者自行印制符合要求的销售凭证的处罚。 新增
49 行政裁决 专利纠纷调解 取消
50 其他权力 公司备案 取消
51 其他权力 非公司企业法人备案 取消
52 其他权力 个人独资企业备案 取消
53 其他权力 合伙企业备案 取消
54 其他权力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备案 取消
55 其他权力 个体工商户备案 取消
56 其他权力 农村集体聚餐厨师备案 取消
57 其他权力 市场主体备案 新增
58 其他权力 专利纠纷调解 新增
59 其他权力 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品贮存业务备案 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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