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文件】关于印发《裕安区开展个体工商户强制注销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裕市监企〔2024〕29号
区直有关单位、各市场监督管理所(分局):
为深入贯彻《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提高裕安区个体工商户数据质量,促进裕安区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建立健全多渠道个体工商户退出机制,现将《裕安区开展个体工商户强制注销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贯彻执行。
六安市裕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六安市裕安区税务局
2024年3月5日
裕安区开展个体工商户强制注销试点工作
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提高个体工商户数据质量,促进裕安区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根据《行政许可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并参照《关于在全省开展吊销未注销企业强制注销改革试点的通知》(皖市监函〔2023〕232号)文件内容,按照《关于开展建设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示范县(区)改革试点的批复》(皖市监办函〔2023〕865号)文件精神,在试点地区开展原创性改革,先行先试,解决难题。现决定在裕安区开展个体工商户强制注销试点工作,对符合强制注销情形的个体工商户进行强制注销,为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稳增量、优存量、提质量”的总体要求,将高质量发展作为首要任务,坚持稳中求进、以进促稳、先立后破,探索构建高质量经营主体监测指标,开展个体工商户强制注销改革,打通从进入到退出的全链条监管服务体系,让更多的经营主体合规准入、健康发展、高效退出。
二、实施内容
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且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缴税费(滞纳金)及罚款且无其他未办结涉税事项、未领用发票(含代开发票)或已缴销发票及税控设备,无在缴社保人员和拖欠工资记录,无在诉案件和待执行案件的个体工商户,且经公告无异议后,可由登记机关依据职权实施强制注销。
(一)组织形式为个人经营的,经营者死亡(含被宣告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通过其登记的经营场所无法找到且无法取得联系,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3年以上(含3年)的;
(三)明确表示不再从事经营活动、且不愿意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
(四)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营业执照依法被吊销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营业执照的其他情形。
三、工作流程
(一)建立工作台账。全面掌握辖区个体工商户经营情况,有上述第(一)项情形的,由各市场监管所(分局)收集民政部门、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村(居)委会等相关部门或单位出具的死亡证明、法院作出的宣告死亡或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判决。有上述第(二)项情形的,由各市场监管所(分局)派出两名以上监管人员对其经营场所进行核查,并制作《实地核查记录表》。记录表应由监管人员、见证人签署“经营者已未在登记的经营场所经营”的意见,见证人可以为该经营场所的产权所有人、现经营者或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相邻居民、所在地村(居)委会工作人员等。无法取得见证人签字的,监管人员应如实记录情况、说明原因。有上述第(三)项情形的,由各市场监管所(分局)监管人员通过登记的联系电话联系督促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列入强制注销范围。有上述第(四)项情形的,由各市场监管所(分局)收集撤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的相关法律文书。有上述第(五)项情形的,由各市场监管所(分局)依据有关规定收集证明材料。
(二)分步组织实施。2024年重点办理2016年12月1日前成立且符合强制注销情形的个体工商户;2025重点办理2021年12月1日前成立且符合强制注销情形的个体工商户;2026年重点办理2023年12月1日前成立且符合强制注销情形的个体工商户;实施过程中,逐步总结工作经验,构建高质量经营主体的准入、准营、变更、退出等长效机制,打通从进入到退出的全链条监管服务体系,让更多的经营主体合规准入、健康发展、高效退出。
(三)规范操作流程。严格依法行政,积极稳妥有序地推进改革试点工作,切实提高强制注销工作的信息公开和对称性,充分运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被列入强制注销范围的个体工商户进行催办注销和注销公告。对公告期满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个体工商户,依法启动强制注销程序,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应有权利。
1.对于符合强制注销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核实拟强制注销的个体工商户是否存在注销限制情形,并向同级人民法院获取有无在诉案件和待执行案件的证明;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获取是否存在在缴社保人员和拖欠工资记录的证明;向税务主管机关获取是否存在欠缴税费和未缴销发票领用信息的证明。有关部门应当在接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协助核查函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逾期未提供的视为无相关待核实信息。
2.登记机关需将拟强制注销的个体工商户名单通过政府网站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告,催告经营者及时办理注销登记。催告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仍不申请注销登记的,登记机关将结合调查核实及有关单位协查后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强制注销,并向社会发布拟予强制注销公告,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拟予强制注销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十五日,即视为送达。自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3.当事人要求听证且理由成立的,涉及该当事人的本次强制注销程序终止,并要求当事人履行年报补报及移出异常手续;当事人逾期未提出,或理由不成立的,市场监管部门做出注销决定。
4.拟予强制注销公告公示期结束后,辖区市场监管所(分局)应及时对经公示无异议的个体工商户作出强制注销决定,将其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后的审批表报区局,由区局主要负责人审核后予以强制注销,制作强制注销决定书。同时,通过政府网站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强制注销决定书的公告,强制注销决定书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5.自强制注销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被强制注销个体工商户的主体资格终止,并在安徽市场监管业务综合系统中标“已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强制注销”。被强制注销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正本、副本)予以收缴;无法收缴的,由登记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宣布作废。
(四)救济途径。个体工商户被依职权注销后,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证明其持续经营的,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解除强制注销。辖区市场监管所(分局)进行核查并提出意见,报分管负责人批准,作出决定。准予解除强制注销的,个体工商户恢复为正常状态,原字号已经被他人合法使用的,应当申请新的字号。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
由区局主要负责人牵头抓总,分管负责人负责组织协调实施,各相关业务股室负责具体业务指导,加强沟通协作,分管领导定期召集相关单位召开工作对接会议,解决相关问题,确保此次工作顺利有序开展。
(二)加大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做好此项试点工作的宣传,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引导个体工商户强化主体责任,诚实守信,依法依规从事经营活动,为打造高质量发展做贡献。
(三)履职尽责,依法处置
各单位要履职尽责,认真做好相关工作,严格工作纪律;对于工作中已履职尽责,出现一定偏差或失误等相关问题的,予以容错处理。
对于工作过程中发现的各种情况,分类进行梳理,及时总结,适时调整工作思路,积极不断探索市场主体退出机制。
本方案试行期为自文件印发之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
附件:1.六安市裕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告
2.六安市裕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核查函
3.六安市裕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个体工商户强
制注销立卷审批表
4.六安市裕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个体工商户强
制注销审批表
5.六安市裕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强制注销个体
工商户告知书
6.六安市裕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回证
7.六安市裕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强制注销个体
工商户决定书
8.六安市裕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被强制注销个
体工商户恢复正常状态审批表
9.六安市裕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实地核查记录表
附件1
六安市裕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 告
至***年***月***日,*****等****户个体工商户因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一)组织形式为个人经营的,经营者死亡(含被宣告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因通过其登记的经营场所无法找到且无法取得联系,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3年以上(含3年)的;(三)明确表示不再从事经营活动、且不愿意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四)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营业执照依法被吊销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营业执照的其他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现进行提示性公告如下:
一、请*****等****户个体工商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前到辖区市场监管所(分局)依法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二、逾期或者拒不办理注销登记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的有关规定,依职权注销营业执照。
裕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月***日
附件2
六安市裕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协助核查函
XXX 人民法院(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税务局):
我局于XXXX年XX月XX日启动本年度的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个体工商户工作,请贵单位就下列XXXX 等XX户拟强制注销的个体工商户是否存在在诉案件或待执行案件(或在缴社保人员和拖欠工资记录、或登记在册的不动产权利、或欠缴税费和未利用发票领用信息)予以协助核查,并将查证的情况以书面形式反馈我局。
联系人:XXXXXX 联系号码: XXXXXX
序号 |
个体工商户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经营者 |
经营场所 |
否存在在诉案件或待执行案件(或在缴社保人员和拖欠工资记录、或欠缴税费和未利用发票领用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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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市场监督管理局
XX年XX月XX日
附件3
六安市裕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个体工商户强制注销立卷审批表
个体工商户 名称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经营者 |
经营场所 |
成立时间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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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卷理由 |
按照《裕安区开展个体工商户强制注销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之规定,上述当事人符合强制注销情形,经前期催告,仍未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建议予以强制注销。 妥否,请批示。 承办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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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负责人 意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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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负责人 意见 |
年 月 日 |
附件4
六安市裕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个体工商户强制注销审批表
当事人 |
XXX等*户个体工商户(名单见附表) |
做出强制注销的事由和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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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机关负责人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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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拟强制注销个体工商户名单
序号 |
个体工商户 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经营者 姓名 |
经营 场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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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六安市裕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强制注销个体工商户告知书
文号
XXX(个体工商户名称):
你单位(XXXX)因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一)组织形式为个人经营的,经营者死亡(含被宣告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因通过其登记的经营场所无法找到且无法取得联系,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3年以上(含3年)的;(三)明确表示不再从事经营活动、且不愿意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四)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营业执照依法被吊销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营业执照的其他情形,至今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的规定,本局拟决定强制注销该个体工商户。
对上述拟强制注销决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局提出;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 XXX、XXX 联系号码: XXXXXXX
附件6
六安市裕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送达回证
送达文书名称及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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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送达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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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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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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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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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人 |
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时 分 |
见证人 |
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时 分 |
送达人 |
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时 分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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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7
六安市裕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强制注销个体工商户决定书
文号
XXXX等XX户个体工商户:
你单位(XXXX)因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一)组织形式为个人经营的,经营者死亡(含被宣告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因通过其登记的经营场所无法找到且无法取得联系,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3年以上(含3年)的;(三)明确表示不再从事经营活动、且不愿意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四)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营业执照依法被吊销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营业执照的其他情形,至今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本局于XXXX年XX月XX日发出公告,催告你单位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现催告、通知期限已届满,你单位仍未履行上述义务。经向有关部门了解,你单位均无欠缴税费和发票领用信息,本局于XXXX年XX月XX日向你单位发出《强制注销个体工商户告知书》,你单位未提出听证和陈述申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强制注销你单位,请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将营业执照正、副本缴回我局。
个体工商户被强制注销登记后,主体资格终止。
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安市裕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 月 日
附表
强制注销个体工商户名单
序号 |
个体工商户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经营者姓名 |
经营场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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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8
裕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被强制注销个体
工商户恢复正常状态审批表
原个体工商户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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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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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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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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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理由和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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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时 分 |
承办机构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时 分 |
分管负责人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时 分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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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9
六安市裕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实地核查记录表
个体工商户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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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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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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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实施 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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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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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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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签字: 核查人(签字):
见证人签字: 核查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