裕安区市场监管局药械化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安徽某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某店经营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案
2023年5月6日,裕安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安徽某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某店进行检查,在该店药品柜中发现2盒太宁复方角莱酸酯栓、2盒双益卡马西平片、1盒永宁琥珀酸亚铁片、3盒圣大甲磺酸酚妥拉明片超过有效期。该店提供了上述药品的进货票据和销售记录,至案发时,上述过期药品尚未售出,货值金额计227.9元,无违法所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规定,当事人销售的上述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为劣药。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构成销售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违法行为。2023年7月18日,裕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8盒超过有效期药品,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