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金光磊的不动产他项证明作废公告
发布日期:2026-08-19 15:18
信息来源:裕安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点击数:
因权利人保管不慎将其办理的不动产他项证明丢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拟对位于裕安区新安镇新安花园11幢123、223号房,债务人为金光磊(身份证号码:342************936),抵押权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皖西路支行(证号为六安市市不动产证明第201517050号)公告作废。作废后我中心将解除该户的抵押。
特此公告。
六安市裕安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6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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