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汪发林的不动产他项证明作废公告
发布日期:2026-06-24 17:16
信息来源:裕安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点击数:
因权利人保管不慎,将其办理的不动产他项证明丢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拟对位于裕安区城南镇梅花新村15幢301室、债务人为汪发林(身份证号码:342************811 ),抵押权人为农业银行六安金安区支行,不动产证明号为皖(2018)六安市市不动产证明第9309534号公告作废。作废后我中心将解除该户的抵押。
特此公告。
六安市裕安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6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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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公网安备 341502020001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