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鲍远宝的不动产他项证明作废公告
发布日期:2026-06-16 15:12
信息来源:裕安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点击数:
因权利人保管不慎将其办理的不动产他项证明丢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拟对位于裕安区城南镇凤凰花园城17幢1403室,债务人为鲍远宝(身份证号码:342************314 ),抵押权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广场支行(证号为皖(2018)六安市市不动产证明第9309008号)公告作废。作废后我中心将解除该户的抵押。
特此公告。
六安市裕安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6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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