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汪大香不动产他项证明作废公告

发布日期:2026-02-12 15:36 信息来源:裕安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点击数:

因权利人保管不慎将其办理的不动产他项证明丢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拟对位于裕安区城南镇“绿城花园”9幢407室、抵押权人为安徽裕安盛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抵押人为汪大香(身份证号342 ************ 218)的不动产他项证明(皖【2018】六安市市不动产证明第9215378号)公告作废。

六安市裕安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6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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