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余国华不动产他项证明作废公告

发布日期:2026-02-10 16:16 信息来源:裕安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点击数:

因权利人保管不慎将其办理的不动产他项证明丢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拟对位于裕安区城南镇“腾逸水岸名城”30幢602室、抵押权人为中国农业银行六安金安区支行、抵押人为余国华(身份证号342************630)的不动产他项证明(皖【2022】六安市市不动产证明第9336594号)公告作废。

六安市裕安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6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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