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经壮壮房屋不动产权证作废公告

发布日期:2024-06-14 10:40 信息来源:裕安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点击数:

因权利人保管不慎,将其所有的房屋不动产证丢失,现权利人申请要求公告作废其已丢失的不动产证。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拟对位于裕安区城南镇“振华·蓝泊湾”2幢105、205铺,权利人为经壮壮(身份证号342 ************ 512),不动产证号为0022227,建筑面积为57.04平米,房屋用途为商业的房屋不动产权证公告作废,自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无异议的,我单位将作废此证并予补发新证。

特此公告

六安市裕安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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