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陈自红房屋抵押登记证明作废公告

发布日期:2024-03-15 17:00 信息来源:六安市裕安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点击数:

因权利人保管不慎将其办理的不动产他项证明丢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拟对位于裕安区城南镇“腾逸·水岸名城”13幢705室、房屋抵押人陈自红(身份证号为342************440)、房屋抵押权人为农行六安金安区支行的不动产他项证明(证号201102189)公告作废。若有异议,请于登网公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我中心将作废此证并予办理解押登记。


六安市裕安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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