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建议办理工作制度】六安市裕安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督查考评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对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议案建议”)办理工作的监督,推进办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提高办理质量和代表满意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六安市办理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规定》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考评对象
本考评规定的考评对象指:承办本年度人大代表“议案建议”的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区人民政府各直属机构和垂直管理单位及党委系统有关单位。【1】
乡镇街、高新区办理各级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考评,按照“关注民生提建议、五级代表在行动”工作考评计分表内容(附件5),由区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办公室负责。
第二条 考评范围
(一)区人大代表在本年度区人民代表大会期间提出的“议案建议”办理情况。
(二)省、市、区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2】的办理情况。
(三)对截至上一年度9月底未实施完毕的“议案建议”,同步开展办理工作回头看,回头看列入督查事项但不列入当年评分内容,回头看的督查情况在评先评优时作为重要参考。
第三条 考评内容
(一)组织领导
1、承办单位主要领导亲自过问,将办理工作列入议事日程,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办理工作。
2、分管领导和经办人分工及责任明确。
(二)程序规范
1、区人大代表在区人民代表大会期间提出的“议案建议”办理工作制度健全。办理过程中会议研究讨论、调研论证、组织实施、面商反馈等相关记录和文件资料齐全。
办理过程中,承办单位要主动与人大代表沟通,研究采纳代表合理意见建议。
2、区人大代表在区人民代表大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自区人大常委会交办之日起3个月内答复代表。其中涉及面广、办理难度大的议案、建议6个月内答复代表。
省、市、区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承办单位在平台上收到交办事项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完毕,最长不超过6个月。承办单位如收到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闭会期间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在平台交办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退回并说明原因。
3、对区人大代表在区人民代表大会期间提出的“议案建议”的复文按照以下规范操作。
(1)使用本单位文件、信笺打印,标题和议案、建议编号准确,文件签发、用印规范,成文日期符合要求。
(2)主办单位在答复人大代表时,应当注明办理情况的类别,办理情况类别分为A、B、C三类【3】。“A”类应为完全得到解决或基本解决的;“B”类应为正在解决或列入计划逐步解决的;“C”类应为暂不能解决或留作参考的。复文内容应完整准确,符合分类要求。
(三)面商和反馈
1、承办单位在办理区人大代表在区人民代表大会期间提出的“议案建议”过程中,可邀请领衔代表及部分附议代表【4】参与项目评估、调研、论证等环节,或通过其他形式征求代表意见建议。
办理情况正式函复前,承办单位须采取邀请座谈或走访等方式与领衔代表及部分附议代表面商沟通、听取意见。
对办理过程中代表提出的有价值的意见、建议,承办单位积极采纳,认真落实。
因客观条件制约,确实无法解决,承办单位须走访座谈、解释说明,对代表有异议的经过沟通达成共识或取得理解。
通过面商和沟通进一步完善答复内容,主办单位应当和协办单位协商形成答复意见,经双方会签后,将协办单位的办理意见作为附件附后,由主办单位以公文形式,按照办理时限向领衔及附议代表逐人送达书面答复函,取得反馈情况。
各主办单位应当在答复函制发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区政府信息公开网公开办理答复情况。对不宜公开的,要向区政府书面说明理由和依据。
2、省、市、区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承办单位在办理期限内,按照平台工作流程,通过平台答复代表。
第四条 督查考评组织、程序
(一)区人大常委会根据工作实际,制定当年具体的督查考评方案。成立督查考评组,由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担任各组组长。区人大常委会部分委员、相关工作机构及区政府办公室,区委督查考核办公室派员参加。可邀请提出“议案建议”的领衔代表参与督查考评工作。
(二)督查考评工作分段进行,具体为:
1、区人大代表在区人民代表大会期间提出的“议案建议”办理工作的督查,可在交办之后的2个月左右先行组织对于非工程建设类等办理用时较短(2个月内可完成)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督查。同步开展上一年度办理工作回头看。
对于工程建设类等需要履行相关程序、建设周期较长的“议案建议”办理情况,各督查考评组可视情自行确定二次督查启动时间,同步完成第一次督查时尚未办结的内容。各督查考评组在每年的10月中上旬完成现场督查工作。
区人大代表在区人民代表大会期间提出的“议案建议”的满意度测评表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寄送、收取和整理并交由区人大常委会人事选举工作委员会汇总后提交各督查考评组,区人大常委会相关机构配合。
2、闭会期间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考评的时间范围为上年度10月1日至当年9月底。考评得分以区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办公室通过代表履职平台统计的数据为准。与会议期间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办理情况督查工作同步开展。
(三)督查考评组依据承办单位相关工作资料、实地调研、座谈交流等情况,结合满意度【5】测评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打分,于每年的10月中下旬之前形成各组督查考评情况报告,由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统一汇总,形成综合报告提请主任会议审议。
(四)区人大常委会每年11月份专门听取区政府关于代表“议案建议”办理情况报告,视情开展满意度测评、专项视察或专题询问。
第五条 计分办法
考评采取百分制计分办法,根据承办单位办理的件数按件考评,加权平均后为考评得分。
督查考评满分为110分,其中加分为10分。
(一)区人大代表在本年度区人民代表大会期间提出的“议案建议”的办理情况考评总分为80分。
(二)代表在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总分为20分。考评年度内无此内容得满分。
(三)加分
1、主办单位超过3件或协办单位超过5件以上的,超过部分予以加分。
2、在办理工作中有实质意义的创新性举措,由各督查考评组收集、初评,提交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认定后可加1-3分。
3、上述加分累计不超过10分。
第六条 考评结果运用
(一)区人大常委会每年对代表“议案建议”办理工作先进单位予以表彰。(每年表彰名额为6-8个)。由各督查考评组依据督查考评综合得分,分别提出拟表彰名单,由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和代表联络办公室汇总后,提出初步方案,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
(二)考评结果及表彰事项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后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在下年度区人代会上予以表彰。
第七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六安市裕安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督查考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1、用语解释
2、裕安区 届人大 次会议代表“议案建议”办理情况满意度测评表
3、关于区 届人大 次会议第 号代表“议案建议”答复的函
4、第 组督查考评计分表
5、乡镇街、高新区“关注民生提建议、五级代表在行动”工作考评计分表
附件1
用语解释
【1】有关单位包含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
【2】省、市、区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指人大代表在“关注民生提建议、五级代表在行动”工作中的平台(裕安区“聚民意,惠民生”行动平台暨裕安区人大代表履职平台,简称平台)提交的、参加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接待代表日活动中以及在视察调研过程中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3】办理情况“A、B、C”三个类别的区分应把握以下原则:
“A”类,落实时间明确,采取措施有力有效,对合理的建议能认真采纳。
“B”类,有逐步解决的具体措施、进展及今后完全解决的路径方案(包括待时机成熟或创造条件可以解决的)。
“C”类,解释国家政策、规定准确,项目可行性不足分析透彻;或说明目前财力、资金、计划、渠道等方面困难、解决不了的原因清楚,或提出的意见建议内容不具体。
办理情况属于“B”类的,主办单位和各协办单位应当不分年度持续办理,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告知相关人大代表和交办单位。
【4】“部分附议代表”应为征求领衔代表意见,由领衔代表指定,一般不超过5人。
【5】人大代表对办理结果的评价,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种情况。“满意”应当是人大代表所提“议案建议”得到落实或基本落实或列入计划逐步落实,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办复;因法规、政策不允许或客观条件不具备无法落实或部分落实的,承办单位作了充分合理解释并得到人大代表认可的。“不满意”应当是对人大代表所提“议案建议”不重视,办理不认真,存在明显敷衍塞责情况;人大代表所提“议案建议”没有得到落实,且承办单位又未作出充分合理解释或所作解释人大代表不认可的;没有在规定时限内办复的。
除“满意”和“不满意”之外的,应当为“基本满意”。对评价为“基本满意”“不满意”的,评价人应当简要阐述理由。
附议代表签字无联络方式及字迹无法辨认或明确放弃测评的,不作为参与满意度测评表的寄送对象,不纳入评估。有此情况的,由区人大常委会汇总说明。
附件2
裕安区 届人大 次会议代表“议案建议”
办理情况满意度测评表
“议案建议”标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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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建议”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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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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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办理 答复函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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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意度测评 |
测评等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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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 意 |
基本满意 |
不满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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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办理结果 的具体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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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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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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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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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满意度测评”栏请在您认为的测评等次下方空格内划“√”;
2、请根据承办单位对该“议案建议”办理及答复情况,客观公正地进行测评。
3、如满意度测评为“基本满意”或“不满意”,由代表本人简要说明理由或原因。
4、为了便于统计汇总,请您在收到承办单位的办复意见后,及时填写此表,并于10日内反馈至区人大常委会724办公室。电话:0564-3301828。
附件3
(单位文头纸)
关于区 届人大 次会议
第 号代表“议案建议”答复的函
代表:
您在区 届人大 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关于……的议案》或《关于……的建议》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
办复类别: 类
联系单位:
联系电话:
承办单位名称
答复日期
(加盖公章)
……………………………………………………………………
注:办复类别共分A、B、C三类
“A”类应为完全得到解决或基本解决的;
“B”类应为正在解决或列入计划逐步解决的;
“C”类应为暂不能解决或留作参考的。
附件4
第 组督查考评计分表
考评单位: 年 月 日
考核范围 |
考核项 |
考核内容 |
得分 |
扣分原因 |
备注 |
区人大代表在区人民代表大会期间提出的“议案建议”的办理情况(80分)
区人大代表在区人民代表大会期间提出的“议案建议”的办理情况(80分) |
办理单位重视情况(5分) |
1、是否对“议案建议”办理工作进行研究部署(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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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主要领导是否亲自过问(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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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分管领导是否在工作推进方面履职尽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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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承办人员是否认真负责,办理工作是否做到责任落实(1.5分)。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准确可联系,联系人要熟悉本单位议案建议的办理情况(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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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是否规范(20分) |
1、办理过程中是否主动与代表联系沟通(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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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执行到位的按照与承办总件数的百分比扣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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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是否与提出“议案建议”的领衔代表及部分附议代表见面(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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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办理情况是否书面逐人答复代表(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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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办理结果是否及时主动公开(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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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进度及质量效果 (35分) |
1、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完成办理任务。(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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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完成、答复内容不精准或出现错误词语的按照与承办总件数的百分比扣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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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答复函中答复事项是否完整、内容是否规范准确(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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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办理类别是否定位精准,符合实际(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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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没有解决的原因说明是否客观合理(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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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已办复的答复函是否按时报区人大常委会人选工委、代表联络办、区政府办(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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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一件扣0.5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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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意度测评 (20分) |
按照收回且有效的每件“议案建议”满意度测评分项数据与收回且有效测评表总数的百分比折算(满意为20分,基本满意12分,不满意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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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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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区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 |
考评范围中第二条第 二款内容(20分) |
1、人大代表在“关注民生提建议、五级代表在行动”工作中的平台(裕安区“聚民意,惠民生”行动平台暨裕安区人大代表履职平台,简称平台)提交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 2、人大代表参加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接待代表日活动中以及在视察调研过程中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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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区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办公室负责提供 |
区人民代表大会期间提出的“议案建议”的办理情况 |
加分 (10分) |
承办件数较多的予以加分,其中主办超过3件以上的每件加0.3分,协办超过5件以上的每件加0.1分。在办理工作中有实质意义的创新性举措可加1-3分。加分总计不得超过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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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查组初核并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认定 |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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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查组组长: 督查组成员:
附件5
乡镇街、高新区办理“关注民生提建议、五级代表在行动”工作考评计分表
考评单位: 年 月 日
评价项目 |
评价内容 |
得分 |
扣分原因 |
备注 |
关注民生提建议 五级代表在行动 |
驻本乡镇街的省人大代表 名,市人大代表 名, 区人大代表 名,乡镇人大代表 名。 1、共提出建议和社情民意 条,人均 条,办结 条。 2、省人大代表建议和社情民意 条,人均 条,办结 条;市人大代表建议和社情民意 条,人均 条,办结 条;区人大代表建议和社情民意 条,人均 条,办结 条;乡级人大代表建议和社情民意 条,人均 条,办结 条。(同一人担任多级代表的,以担任最高层级代表统计。) 3、代表作用发挥明显、具有影响力的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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