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事关六安住房公积金!最新通知

发布日期:2026-05-22 10:05 信息来源:六安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发布 点击数:
关于进一步落实使用住房公积金购房“提贷并举”政策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提振消费专项行动方案》关于“支持缴存人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同时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意见,进一步落实我市已出台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同时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政策适用范围


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在本市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可申请提取本人及家庭成员(配偶、父母、子女)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直接支付购房首付款。支付购房总价款资金不足的,可同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业务办理流程


(一)准备材料。申请人携带身份证、婚姻证明、家庭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到住房公积金中心开具《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附件1);申请人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与房地产企业按市场原则办理购房手续、签订购房合同,填写《购房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授权承诺书》(附件2);房地产企业持购房合同、《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到住建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二)提交申请。申请人携带身份证、婚姻证明、家庭关系证明、已备案的购房合同、承诺书等相关材料,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办事大厅现场签署授权承诺书,提出提取申请。


(三)审核支付。住房公积金管理部按规定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将提取资金(提取总额不超过合同登记的首付款金额)直接转入房地产企业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相关工作要求


(一)住房公积金中心应严格核查提取申请资料,及时拨付资金;对利用虚假业务套取住房公积金的房地产企业及缴存人,一经核实,将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住建部门应优化备案流程,对使用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的购房合同,及时办理备案手续,无需房地产企业垫付资金,保障业务顺利开展。


(三)各房地产企业应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形式拒绝、拖延或变相限制缴存人使用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并协助购房人办理相关手续。


(四)由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资金直接拨付至房地产企业监管账户,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合法权益,应由相关提取申请人本人办理,他人不得代办。

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六安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6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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