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向部门征求意见】裕安区人社局关于征求《六安市裕安区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2021-05-24 08:07 信息来源:裕安区人社局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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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管委会,区直有关单位:

为适应我区养老保险工作新形势、新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区人社局牵头组织编制了《六安市裕安区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发给你们,请于6月29日下午下班前将书面修改意见(加盖公章,无意见也请加盖公章)传真至区人社局。

征集方式:

(一)登录六安市人民政府主页(http://www.luan.gov.cn/)点击“互动交流”栏目留言;

(二)书面信件。邮寄地址: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政府后楼448办公室;邮编:237000;

(三)电子信件。发送至电子邮箱842827083@qq.com;

(四)联系电话(含传真):0564-3301808

征集时间:自2021年5月24日至2021年6月29日


关于印发《六安市裕安区2021年城乡居民

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现将《六安市裕安区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扎实有序推进,确保圆满完成民生工程任务。

 

 

裕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裕安区财政局

   2021年7月1日  


六安市裕安区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

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推进我区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84号)、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皖人社发〔2019〕15号)、《六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建立和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六人社发〔2020〕4号)、省民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提升民生工程有关工作的通知》(民生办〔2020〕3号)精神,结合我区工作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建立激励约束有效、筹资权责清晰、保障水平适度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推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随经济发展逐步提高,确保参保居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促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健康发展,不断增强参保居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目标任务

2021年度,全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目标任务是:当年缴费人数达322947人,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人员养老金发放率达100%。各乡镇(街)、要层层分解落实,抓紧组织实施,确保按期完成。

三、实施内容

(一)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保。

 (二)资金筹集

城乡居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1. 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人每年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6000元12个档次。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档次,鼓励参保缴费人员在经济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尽可能选择较高档次缴费,以便到龄时能有相对较高的养老保障收益。

2.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目前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3.政府补贴。

1)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目前我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为125元/月。

2)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档次,省、区财政对参保人按年度缴费给予补贴。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补贴标准为:缴费500元补贴70元,缴费600元补贴80元,缴费700元补贴90元,缴费800元补贴100元,缴费900元补贴110元,缴费1000元补贴120元,缴费1500元补贴150元,缴费2000元及以上的补贴200元。参保人员中断缴费,补缴的不再享受缴费补贴。对参保人员缴费补贴所需资金,分别由省财政、区财政各承担50%,各级财政补贴均计入个人账户。

(3)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未脱贫、返贫)、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重度(二级以上)残疾人,区政府按照每人每年200元的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对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等缴费困难群体,区政府分别按每人每年500元、1000元的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并按正常缴费档次给予补贴。鼓励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为贫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给予资助。

对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和落实绝育措施的农村双女父母参保缴费的,区财政在上述补贴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再增加30元。

(三)待遇确定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1、基础养老金。目前我区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25元,鼓励长缴多得,对长期缴费超过15年的,每超过一年,基础养老金加发2元,加发基础养老金不超过50元,加发的基础养老金由区财政承担。

2、加发高龄基础养老金。在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的同时,对65岁及以上的参保城乡居民加发高龄基础养老金。具体标准为:2019年12月31日前年满65、70、75、80、85周岁的,从2020年1月起每人每月分别加发高龄基础养老金5元、10元、15元、20元、25元,2020年1月1日后年满65、70、75、80、85周岁的,从到龄的次年1月起执行。加发的高龄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按2:3比例分担,区本级增加的基础养老金由区财政全额负担。

3、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目前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4、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死亡后,于次月停发养老金,区财政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金,补助金标准为基础养老金8个月的金额,目前为1000元。

四、重点工作

(一)持续抓好政策宣传工作。坚持把政策宣传贯穿于推动工作的全过程,深入细致地宣传城乡居保新政,切实增强广大居民的认同感,提高参续保积极性。要将宣传工作列入考核内容,下大力气抓好政策宣传引导工作,切实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要加大培训力度,熟练掌握政策,准确生动宣传政策,指导他们给老百姓讲好城乡居保故事,算好养老保障明白账。

(二)坚持扩面和提升质量并举。认真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全面实施全民参保计划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76号)精神,巩固全面参保登记计划成果,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早参保。完善并落实城乡居保补缴政策,确保60周岁以上超龄未参保老年居民能以补缴保费方式参加城乡居保并享受待遇。突出问题导向,坚持扩面、质量、效率、规范并重,采取有效措施,在政策完善、经办服务、信息化建设、金融服务等方面精准施策,努力推动城乡居保由数量型向质量型转变,鼓励和引导居民多缴费、长缴费,促进人均缴费水平稳步提升。

(三)严格落实参保补贴资金。在管好用好中央和省相关补贴资金的同时,及时落实本级补贴配套资金,确保按时足额拨付到位。努力拓宽筹资渠道,积极发挥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作用,为城乡居民参保缴费提供资助。完善内控制度,加强资金监管,确保所有政府补贴资金用在参保居民身上,决不允许截留或延期拨付,更不允许挤占挪用。

(四)全力提升经办服务水平。深入推进经办管理规范化、信息化、专业化建设。完善城乡居保业务、财务信息系统,推进领取待遇资格认证和统计工作信息化。实施村级城乡居保专网和金融服务平台项目建设,扎实推进“四个不出村”建设试点,尽可能方便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

(五)确保基金安全有效运行。严格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将城乡居保基金纳入专户统一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确保专款专户、专款专用。强化基金收支和预算管理,提高基金收支的约束力、执行力。进一步建立健全基金管理的内控、稽核制度,规范业务流程。严格实行保费预存代扣制度,对基金使用管理重点环节进行实时监控,确保基金安全。强化生存资格认证工作,健全数据比对体制机制,遏制重复、冒领养老金问题发生。积极配合做好部、省、市开展内控专项检查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要切实加强对城乡居保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职责,层层压实责任,坚持主要领导亲自过问,分管领导具体抓,认真落实政策措施,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二)合理分解任务。各地要严格按照区里下达的目标任务,科学测算相关数据,合理分解任务,不得层层加码。要高度重视数据统计和分析工作,进一步加强信息系统建设,确保相关数据及时、准确、真实。

(三)协调配合推进。人社部门要切实履行牵头部门职责,主动争取相关单位的支持与配合,协调公安、扶贫、民政、卫生计生、残联等部门配合做好人口信息比对、资源共享等工作,建立健全左右协调、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凝聚合力推动任务落实。

(四)加强督查考核。坚持定期报告和监督考核等制度,推动任务落实。对任务完成情况和资金落实情况进行重点督查,同时强化社会监督,定期披露相关信息。组织开展日常检查、半年总结、年终考评工作。

 

附件:裕安区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

      费目标任务分解表 


裕安区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参保缴费目标任务分解表

 

序号

乡镇(街)名称

2021年度参保缴费目标任务数

备注

1

平桥乡

10200

 

2

城南镇

18087

 

3

青山乡

16078

 

4

苏埠镇

25061

 

5

石板冲乡

10571

 

6

韩摆渡镇

20017

 

7

分路口镇

19034

 

8

狮子岗乡

14000

 

9

独山镇

23632

 

10

西河口乡

12416

 

11

石婆店镇

16816

 

12

徐集镇

12458

 

13

江家店镇

16426

 

14

罗集乡

15720

 

15

固镇镇

14314

 

16

丁集镇

16712

 

17

单王乡

17613

 

18

顺河镇

17783

 

19

新安镇

25026

 

20

鼓楼街道

124

 

21

西市街道

313

 

22

小华山街道

546

 

 

322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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