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
六安第九中学财务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小学校的财务管理,深化义务教育机制改革,促进我校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仅适用于我校
第三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坚持量入为出勤俭办学;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部门预算,实行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和预算外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加强资产管理,保证资产安全完整;核算、监督学校经济活动。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按照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要求,对中小学校经费实行“校财同管”,区教育局教育经费核算分中心(以下简称核算中心)负责管理、监督学校的财务活动,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组织、指导学校编制本单位年度预算,汇总报送同级财政部门;汇总审核学校用款计划,及时向财政部门提出拨款中请;加强教育经费的管理和监督,对学校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内部审计。学校的主要职责:认真落实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各项政策,在校长的领导下组织学校教务、总务、财务和教师代表研究、确定预算建议草案,报送区教育局;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按批准的年度预算向核算中心中报用款计划。
第六条 学校的财务严格实行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收支两条线管理建立健全学校预算编制制度,各项收入统一编入区级财政预算,并由区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国库管理体制的规定办理资金支付。
第七条 教育经费核算中心对学校办理会计核算资金收付、会计报表、档案管理等财业务。学校应成立教职工选举推荐产生的内部核小组,负责对学校收支活动进行稽核学校负责人对会计原始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八条 学校的报账员应由具备会计从业资格证的人员担任,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撤换和调动。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九条 学校必须编制完全的部门预算,将学校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统纳入区级财政预算。
第十条 预算编制原则
预算编制应正确体现和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政策,方针和规章制度,严格执行《预算法》、《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保证重点,公开透明”的原则不得编赤字预算。
第十一条 预算编制。学校预算主要包括收入预算、支出预算、政府采购预算。收入预算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勤工俭学收入和其他收入;支出预算主要包括基本支出(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和项目支出等。
学校预算编制时应将预算内、外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统筹考虑。本着量入为出的原则合理安排各项支出,重点保证教职工工资、公用经费(学校公用经费对各项支出预算根据区财政局、教育局规定按总额提取或定额安排)校舍维修改造、资助贫困生等支出。
第十二条 预算执行。各学校在预算执行过程中,要按月填报《中小学校用款计划表》每月末向核算中心报送下月用款计划,核算中心对各学校的用款计划审核汇总报局负责人审批后执行。学校的支出应当按照预算科日执行,即按中请(指定)的用途使用资金。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必须严格按规定收费,公开收费项目、范围、标准。建立健全收费内部管理制度,不得擅白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不得自定或提高收费标准取得收入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发的票据,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1-3日内足额缴入区非税收入专户,不得隐端、截留、坐支、挪用,不得公款私存,谋取私利。每月报账时同时核销已使用票据。
第十四条 学校的收入主要有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勤工俭学收入、其它收入等学校的代收费不属于学校收入,但应纳入财政非税收入专户管理。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的各项支出,必须按国家和当地的统一开支范围和定额标准执行。严格分人员经费、公用经费、项目经费,保证专款专用。中央、省、市用于农村义务教育的经费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人员工资或津补贴、基本建设项目、偿还各类债务。
第十六条 学校支出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其他资本性支出、勤工俭学支出、拨出经费、上缴上级支出、结转自筹基建支出等,工资福利支出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和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等;商品和服务支出是指维持学校正常运转和满足基本办学需要而形成的支出主要有;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福利费、劳务费、租赁费、零星维修费专用材料费、工会经费等,商品和服务支出占公用经费收入比例一般不超过70%;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主要包括离退休费、退职费、抚恤和生活补助费、医疗费、住房公积金,助学金和其他补助支出等;其他资本性支出主要包括办公设备购置费、专用设备购置费、交通工具购置费、图书资料购置费、大型修绡支出等,其他资本性支出占公用经费收入比例一般不低于30%。
第十七条 学校采购教学仪器设备、体育卫生艺术器材、语言器材、电教器材、图书资料等由学校向核算中心中报,核算中心汇总报送区政府采购办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政府采购。学校也可直接向区政府采购办申请办理。
第十八条 学校新建工程项目和校舍维修改造项目应当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各项手续。严格执行工程预算和竣工决算审计制度。组织教职工外出参观考察等活动,必须报经区教育局批准,否则不予办理支出。
第十九条 学校校要严格遵守税收法律、法规,所有应积项的税金都应当足额中报缴纳,不得少缴或者不缴,要认真履行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在运用会计科目进行财务核算时,应严格按规定的会计科目进行分类核算,不得增、删会计科目,不得自拟会计科目或串科目核算支出项目。
第六章 结余及分配
第二十条 结余是指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按规定结转下一会计年度使用。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 资产是指所有权归学校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各类资产应按照《中小学财务制度》规定进行管理,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学校必须设立固定资产明细分类账和台账,建立健全实物资产收发登记制度,及时清理债权,定期(每年末)组织清查盘点各类资产。
第二十三条 学校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特别是土地、房屋、车辆及大型、精密、贵重的设备、仪器报废和转让,要按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无形资产及对外投资
无产天其位对对用有权的地的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计入事业收入,学校取得无形资产而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
对外投资是指学校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对其它单位投资,学校对外投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教育主管部门和财政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第八章 负债管理
第二十五条 负债是指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学校对负债应制定具体的化解措施,有计划地偿还。学校不得再擅自举新债运行。特殊原因确需借款的,应经区教育局批准后方可支出。
第九章 财务清算
第二十七条 经区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学校发生划转撤并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学校财务清算,应当成立财务清算机构,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学校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二十八条 学校因隶属关系改变,其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无偿移交;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全部资产、值权、债务等移交接收单位或新组建单位。
第二十九条 财务人员变更时必须遵照《会计法》的规定,认真办理财务清算和交接手。
第十章 核算程序
第三十条 核算中心按《政府会计准则》、《中小学校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设立各类账薄,用于核算学校发生的各项经济事项。
第三十一条 报帐的一般规定
(一)报销程序;学校的报销单据应由经办人、部门负责人签字,证实该项业务的发生学校负责人审批。
(二)报账手续;加强对学校财务支出的管理,规范财务收支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1、核算中心负责学校支出的财务审核,每月的5-30日为支出审核报账目,当月支出当月审核,学校报账员为财务送审人。
2、财务审核主要侧重于支出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支出发票的合法性以及支出手续的完备性。每月支出原则上应控制在当月计划范围之内,否则不予审核入账。
3、每月送审之前,学校报账员需对送审的支出票据在完备审批手续的基础上,按支出单位归类汇总,填制支出汇总表,并对特殊、大宗支出事项写出书面说明。
4、各项支出经核算中心审核并加盖“审讫”印章后方可正式入账,未经审核的支出单据不得列报支出,经审核后的支出单据由核算中心及时入账,做到日清月结。按中小学校计制度要求组织会计核算,定期向学校提供资产负债表,收支明细表等财务报表。
5、每月终了应及时对账,并定期、不定期对备用金进行实地盘点,做到账实相符票据要求。
(三)票据要求
1、票据正规。外来凭证必须是正规发票或正规收据,自制凭证必须符合要求。
2、内容清楚,应写明商品和服务的品名,数量,单价、金额,不能只写大类。
3、要素齐全,包括日期、发票单位名称、数量、单价、金额、填制人签名、填制单位公章。
4.审批手续齐全,按规定的程序签批。
5、无涂改现象,随意涂改原始凭证即视为无效凭证、现定用途使用,每种原据必须按其规定的用途使用,未按定使用的据,为票据,不得入帐。
(四)其他
各种报账凭证反映的事项,必须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符合各项法规,制度并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检查。
1.对超过500元以上的支出,应提供附件加以说明。出外学习、考察、参观等,应提供经导批准的文件或通知作为报账附件,招待费支出要附就餐通知单、菜单,交通费支出附用车通知单。
2.经济业务发生后,应于60日内取得会计凭证,办理报账手续,无故延期不报的,不予报销,由经办人自行负责。
第十一章 财务监督
第三十二条 学校的财务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对本单位的所有财务活动承担直接管理人员责任。
第三十三条 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学校财务接受同级及上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同时学校要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严格遵守财政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
第三十四条 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学校不同的经济活动实行不同形式的监督,对违纪行为应按照财经法规进行严肃处理,涉及经济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五条 报账员有权按《会计法》及本办法的相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可及时提出意见,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
第十二章 会计档案和会计交接
第三十六条 学校的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年度预决算和重要的经济合同等会计资料。
第三十七条 学校财会部门,要按照《会计法》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会计档案定期归集,审查,核定,整理立卷,编制目录,装订成册,确定专人要善保管,防止丢失损坏。
第三十八条 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由财会部门装订成册,并整理立卷,在会计年度终了以后,由本单位财会部门保管。
第三十九条 财务人员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离职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未办清交接手续不得调动和离职。财务人员交接,应由单位领导和主管部门派员监交。
第四十条 财产管理人员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离职时,应认真办理交接手续。账、卡、物经核对无误后,移交人员负责编制交接清册一式三份,分别由移交人、接管人、监交人签字,交接双方、部门负责人各存档一份更换财产管理人员一般不需要换固定资产帐簿,由移交人在固定资产帐上加盖个人名章,以分清责任,接管人可以继续使用。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国家对学校的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 本财务管理制度由会计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三条 本财务管理制度自2019年1月1日起试行。凡与本制度不一致的,均以本制度为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政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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