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裕安区梅花幼儿园后勤管理食堂食品安全管理
第一条 为加强幼儿园食品卫生管理,有效控制幼儿园食物中毒及其它食源性疾患的发生,保障幼儿员工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幼儿园食堂与幼儿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14号令和《学院食堂管理规定》等结合本园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幼儿园园长为幼儿园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园领导应把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列入幼儿园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召开会议专题研究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建立健全各级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主管园领导对卫生行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必须及时责成相关部门进行全面整改。
第三条 后勤保障处在主管园领导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全园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幼儿园设立专、兼职食品卫生监督管理人员,具体负责监督检查幼儿园食品卫生安全以及相关政策、措施及制度的落实履行监督检查的职能。
第四条 幼儿园保卫部门应对食堂等易发生食品卫生安全事故的场所,加强安全保卫工作,严禁非相关岗位人员进入食堂的食品加工操作间及食品原料存入间等,严防投毒事件的发生确保幼儿用餐安全。
第五条 幼儿园以多种形式对幼儿进行宣传教育,教育幼儿不买街头无照、无证商贩出售的食品,不食用来历不明的可疑食物,增强幼儿食品卫生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六条 幼儿园食堂应取得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园内饮食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体检合格后方能持证上岗。幼儿园要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食品卫生法律知识的培训。
第七条 发生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事件,主管园领导应立即到现场进行指挥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并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八条 对于饮食工作各级责任人员违反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其各自职责,造成就餐者身体损害甚至生命危险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一)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责任人的责任:
1.不主动配合饮食中心及业务部对食堂食品卫生安全进行管理与检查、 自查的;
2.在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管理过程中发现食堂有违反规定的行为而不予以及时纠正、制止的;
3.不及时传达上级有关食品卫生安全政策和相关规定造成工作出现失误的;
4.食堂发生食品卫生安全问题不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领导的;
5.食堂发生食品卫生安全问题未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食堂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负责人及监督人的责任:
1.不按卫生部门要求对供货方进行索证的或采购无有效许可证的食物;
2.把积压食品和过期食品、三无食品推销给食堂的;
3.把腐烂变质、不合格产品搭配给食堂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负责人及监督人的责任:
1.卫生许可证不及时更换的;
2.员工上岗不持有效健康证的;
3.食堂发生重大食品卫生安全事故不及时上报主管部门的;
4.未对员工进行食品卫生安全知识培训、测验、考核的;
5.不按照食品卫生法及卫生“五四”要求进行验收、加工、生产、销售的;
6.用不正当手段私自购买食品的;
7.食堂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并造成重大影响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保管员的责任:
1.对食品验收不把关造成不良后果的;
2.对库存食物不检查造成积压或过期、变质的;
3.让食堂使用过期、变质的不合格食品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炊事员的责任:
1.使用、加工、 出售腐烂、变质、过期的食品;
2.发现食品原料有问题不上报经理或主管部门造成不良后果的;
3.食堂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4.未办理健康证上岗的。
第十条 责任及处分
(一)处分原则
1.由于工作不负责任、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给幼儿园和就餐者造成一定的损害或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记大过及其以下处分。
2.工作严重不负责任、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给幼儿园和就餐者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撤职及其以上处分。生产经营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构成犯罪的报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处分种类
幼儿园在编人员违反本办法的应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等处分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幼儿园食堂外聘的单位和个人造成食物中毒事故的依照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责任追究程序
一旦发生食品卫生安全事故,由幼儿园园长组织相关负责人进行调查,并写出事故调查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办公室有关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本园负责解释。
政府部门
皖公网安备 341502020001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