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六安市裕安区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公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4月28日】

2026-04-30 16:27 来源:裕安区城管局 文字大小:[ ]背景色:       
序号 案由 当事人基本信息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罚款额
(万元)
处罚决定
书文号
处罚决定
日期
执行情况 作出行政
执法机关
名称或姓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号码 法定
代表人
1 田*埂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案 田*埂 3424************34 田*埂于2025年12月10日至12月17日,在裕安区新安镇石塘村六单路以东100米处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19.6立方米(依据第三方土方计算技术报告书)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作出责令限期七日内改正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行为,给予警告,处1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0.1 裕城管(渣土)罚决〔2026〕1号 2026-4-28 当事人暂未履行处罚决定。 六安市裕安区城市管理局
合计(万元) 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