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预案】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裕安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2026-01-07 17:14 来源:裕安区人民政府 文字大小:[ ]背景色:       


裕政办〔20262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六安市裕安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2022 517日印发实施的《六安市裕安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裕政办〔202215号)同时废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16日        


六安市裕安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工作原则

1.4 适用范围

组织指挥体系

2.1 区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组成及职责

2.2 区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及职责

2.3 工作组

2.4 专家组

灾害救助准备

信息管理

4.1 信息报告

4.2 灾情会商与信息发布

分级响应

5.1 四级响应

5.2 三级响应

5.3 二级响应

5.4 一级响应

5.5 响应调整及终止

灾后救助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2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3 冬春救助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2 物资保障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5 人力资源保障

7.6 社会动员保障

7.7 科技保障

7.8 宣传和培训

附则

8.1 术语解释

8.2 责任与奖惩

8.3 预案管理

8.4 预案解释

8.5 预案实施时间

附件(有关流程及职责)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底线思维、极限思维,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全面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建立健全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的应急管理体制和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工作体系,根据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区委、区政府工作部署要求,强化“两个坚持、三个转变”的工作理念,建立健全应对突发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有效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确保灾区社会稳定、人心安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及《六安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

1.3  工作原则

1)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保障好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2)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

3)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4)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推动防抗救一体化,强化灾害全过程应急管理。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境内发生自然灾害时区级层面开展的灾害救助工作。

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开展应急救助的参照本预案执行。

组织指挥体系

2.1  区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组成及职责

区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安防委)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负责统筹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不代替区委、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防灾减灾救灾管理职责。

区安防委防灾减灾救灾方面具体职责根据《六安市裕安区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食品药品委员会工作规则》(裕安防委安〔20253号)中明确的职责履行。区安防委有关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灾害救助相关工作(附件2)。

2.2  区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及职责

区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安防办)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消防救援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统筹协调全区防灾减灾救灾整体工作。

区安防办防灾减灾救灾方面具体职责根据《六安市裕安区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中明确的职责履行。

应对重大以上自然灾害时,区安防办根据工作需要视情抽调部分涉灾成员单位人员与区应急管理局联合办公。

2.3  工作组

应对启动自然灾害救助二级以上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时,成立以下8个工作组:

1)生活救济组: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政府国资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商务局、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制定转移安置受灾群众的生活救济方案,下拨救灾款物,帮助灾区安排受灾群众的吃、穿、住、医疗等基本生活,保障救灾物资运输及救灾工作车辆优先通行。

2)查灾核灾组: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教育体育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区政府国资委)、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林业发展中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利局、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国防动员办公室)、区数据资源管理局、区气象局、区科学技术局(区地震局)、六安市城郊供电公司等为成员单位。负责灾情的查核和上报工作。

3)救治防疫组: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牵头,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区政府国资委)、区生态环境分局、区水利局、区商务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医疗保障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指导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做好伤病群众救治,食品、饮用水和居住环境卫生安全等工作。

4)生产自救组:农业生产自救由区农业农村局牵头,区财政局(区政府国资委、区地方金融服务中心)、区水利局、区应急管理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林业发展中心)等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灾区农作物的补改种和动植物疫病防治工作,组织群众开展生产自救;工业生产自救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财政局(区政府国资委)、六安市城郊供电公司等为成员单位,负责协调工业企业灾后尽快恢复生产。

5)接收捐赠组: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直机关工委、区教育体育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政府国资委)、区审计局、区政府办(区外事办)、区红十字会等为成员单位。负责办理接收、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工作,做好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的信息公开和监管。

6)恢复重建组: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委军民融合办)、区教育体育局、区财政局(区政府国资委)、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林业发展中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区应急管理局、区科学技术局(区地震局)、电信六安分公司、移动六安分公司、联通六安分公司、六安市城郊供电公司等为成员单位。负责指导制定灾区住房和基础设施恢复重建方案并督促实施,恢复受损的房屋和各类基础设施。

7)监督检查组: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委社会工作部、区直机关工委、区财政局(区政府国资委)、区商务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区审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为成员单位。负责督促各项救灾措施落实,检查救灾专项资金和物资发放情况,监管灾区群众生产生活必需的食品、药品和建材质量、价格,监管灾后商品供应市场秩序。

8)宣传报道组:区委宣传部牵头,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应急管理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融媒体中心等为成员单位。负责减灾救灾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负责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恢复运行。

2.4  专家组

区安防委设立专家组,对全区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全区重特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灾害救助和灾后恢复重建提出咨询意见。

灾害救助准备

具有灾害监测职能的区安防委有关成员单位及时发布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并向区安防办和其他成员单位通报。区安防办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经分析、会商、研判、评估,视情采取以下救助准备措施:

1)及时向可能受影响的地区通报预警预报信息,指导乡镇、街道、高新区做好灾害防范应对工作。

2)强化应急值守,组织分析灾害发展趋势,加强部门会商,动态评估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完善相关工作措施。

3)通知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部门做好调拨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与交通运输等部门共同做好调运准备。

4)多渠道了解灾害风险,检查各项救灾准备及应对工作情况。

5)根据工作需要,向区委、区政府报告灾害救助准备情况,并向区安防委成员单位通报。

信息管理

区应急管理部门按照突发灾害事件信息报送的要求和《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有关规定,做好灾情信息统计报送、核查评估、会商核定和部门间信息共享工作。

4.1  信息报告

4.1.1坚持从源头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区级地方党委和政府应当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将安全风险防范纳入基层网格化管理,按规定组织对各类危险源、危险区域和传染病疫情、生物安全风险等进行调查、评估、登记,加强风险早期识别和信息报告、通报。各地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公共安全形势分析,必要时向社会通报。

对突发性自然灾害,区应急管理局在灾害发生或接报灾害信息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向本级党委和人民政府以及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区级人民政府有关涉灾部门应及时将本行业灾情通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

对于灾情严重的自然灾害以及敏感灾害信息、可能引发重大以上突发事件的信息、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热点和焦点灾害事件等。区应急管理局接报后立即向区委、区政府、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区委、区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4.1.2  地震、山洪、地质灾害等突发性灾害发生,遇有死亡和失踪人员相关信息认定困难的情况,受灾地应急管理部门应按照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先报后核的原则,第一时间先上报信息,后续根据认定结果进行核报。首报要快,核报要准,特殊紧急情况下,可先通过卫星电话、传真等方式报告,后续及时通过系统补报。

4.1.3  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要建立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比对机制,主动与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对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较大影响的灾害事件,相关涉灾部门要按照区安防办的要求,定时报送相关灾情信息,及时做好信息比对和跨地区、跨部门会商,确保统计口径一致。部门间数据不一致或定性存在争议的,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开展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报告,同时抄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

4.1.4  在重特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区应急管理部门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随时报告。灾情稳定后,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应组织开展灾情核查、核定工作,并逐级上报。

4.1.5  对于干旱灾害,在旱情初显且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及时会商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确定灾害发生情况,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至少每10日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2  灾情会商与信息发布

4.2.1  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由本级安防委或应急管理部门针对重特大自然灾害过程、年度灾情等,及时组织相关涉灾部门开展灾情会商,通报灾情信息,评估核定灾情,确保各部门灾情数据口径一致。灾情信息要及时通报本级安防委成员单位。

4.2.2  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区安防委或应急管理局应当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对于启动了抗震救灾、防汛抗旱、森林防灭火等专项应急预案的自然灾害,由指挥处置的临时专项指挥机构负责统一发布抗灾救灾信息。

信息发布途径主要包括电视广播,政府网站、微博、微信、客户端等载体,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应配合做好预警预报、灾情等应急信息发布工作。

5  分级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灾害救助工作需要等因素,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一级响应级别最高。

5.1   四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全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四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2人以上、5人以下;(以上包含本级,以下不包含本数,下同)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000人以上,3000人以下;

3)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或100户以上,80025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6000人以上,2万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严重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或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安防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区安防委专职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决定启动四级响应,并向区政府、市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报告。

 

 

 

 

 

 

 

 

 

5.1.3 响应措施

区安防办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安防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安防办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必要时采取停课、停工、停产、停运、停业等应对措施,做好断水、断电、断网、断路、断气等极端情况应急准备。

3)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当地开展救灾工作。

4)坚持24小时值班和灾情零报告制度。区安防办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5)灾害发生后,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财政局(区政府国资委)按规定程序及时下拨自然灾害救灾相关资金,会同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紧急调拨区级救灾物资,指导、监督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协调有关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运输人员。

6)区人武部根据区有关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区内驻裕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乡镇、街道、高新区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7)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8)区安防委其他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落实有关工作。

5.2  三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全区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三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5人以上,7人以下;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000人以上,2万人以下;

3)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800间或250户以上,1500间或5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2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较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高度关注。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安防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区安防委专职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决定启动三级响应,并向区委、区政府、市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报告。

 


5.2.3 
响应措施

在四级应急响应基础上,视情增加以下工作措施:

1)督促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管委会落实好受灾群众转移安置管理和救灾应急的各项措施。动员组织灾区群众转移到安全住所,抢救伤病员,安抚遇难者家属,处理善后事宜;救济受灾群众和安顿无家可归者,帮助解决人畜饮用水困难,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干净水喝、有病能及时就医、有临时安全住处,防止疫病流行;加强集中安置点治安管理,保护国家和群众的财产,维护灾区稳定;尽快恢复灾区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开展生产自救和重建家园。

2)区安防委有关成员单位根据灾情发展和核定情况,积极申请国家和省级、市级资金、物资支持。

3)区应急管理局、区委社会工作部等部门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4)灾情稳定后,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区安防委。

5.3  二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全区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二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7人以上,10人以下;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3)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500间或500户以上,4500间或15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重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广泛关注。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安防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安防委提出启动二级响应的建议,区安防委副主任(分管副区长)决定启动二级响应,并向区委、区政府、市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报告。

 

 

 

 

 

 

 

 

 

 

 

 

 

 

 

 

 

 

 

 


5.3.3  响应措施

在三级应急响应基础上,视情增加以下工作措施:

1)区安防委副主任(分管副区长)主持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区安防办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规定统一发布灾情、灾区需求;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区委、区政府及市应急管理局报告有关情况。区安防办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开展灾情趋势及灾区需求评估。

3)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等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区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援、救灾的相关工作,适时组织开展救灾募捐活动等。

4)灾情稳定后,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区安防委。区安防办组织核定并按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5.4  一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全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一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10人以上;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万人以上;

3)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4500间或1500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10万人以上;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关注度特别高。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安防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安防委提出启动一级响应的建议,报区委、区政府同意后,启动一级响应,并向市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报告。

 

 

 

 

 

 

 

 

 

 

 

 

 


5.4.3  响应措施

在二级基础上,视情增加以下工作措施:

1)区安防委副主任(分管副区长)或区委、区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主持召开安防委成员会议,研究制定抗灾救灾重大事项。

2)区领导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区安防办组织成员单位联合办公。

4)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公安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水利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科学技术局(区地震局)和电信、移动、联通六安分公司按照职责分别做好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应急通信保障、建筑安全应急评估、水利工程修复和应急供水、医疗救治和灾后防疫、心理援助、地理信息数据准备和应急测绘、生态环境变化监测和调查评估、科技成果支持等工作。

5)区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单位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公告,组织开展全区性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区内外救灾捐赠款物。区政府办(区外事办)协助做好救灾的涉外工作。

6)灾情稳定后,根据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

5.5  响应调整及终止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或灾害对受灾地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根据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并需要开展相关受灾群众救助工作的,可视情同步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区安防办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决定终止响应。

灾后救助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灾害应急救助工作结束后,区应急管理局及时组织受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管委会将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无房可住人员、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人员、因灾损失严重缺少生活来源人员等纳入过渡期生活救助范围。

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受灾地区统计摸排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及时建立台账;会同区财政局(区政府国资委)向上级申请并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相关救灾资金,支持灾区做好过渡期救助工作。各地统筹使用各类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用于保障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

区应急管理局实时掌握灾区救灾工作开展情况,加强通报督导。会同区财政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6.2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区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尊重群众意愿,把握自然规律,按照有利于防灾避险和发展生产、方便生活的要求,科学界定重建区域。统筹安排各类政策性补助资金,并鼓励通过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等方式实施恢复重建。积极发挥自然灾害民生保险等经济补偿作用,完善市场化筹集恢复重建资金机制。

区应急管理局视情组织工作组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及受灾地区资金申请,会同区财政局(区政府国资委)及时申请和下拨补助资金。区应急管理局应采取实地、抽样调查等方式,开展补助资金绩效评估。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技术服务和指导、测绘地理信息服务、重建规划选址、强化质量安全管理、制定优惠政策等工作。

由区委、区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6.3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于每年9月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力量深入基层做好冬春需救助人员的调查、统计、评估,确定救助对象、制定救助方案。区应急管理局采取抽样调查或典型调查等方法对需救助情况进行核查、汇总和评估。区人民政府认真履行灾害救助主体责任,将冬春救助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按规定落实好本级冬春救助资金。完成冬春救助任务确有困难、需申请上级冬春救助资金的,由应急管理、财政部门逐级上报申请。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全区冬春需救助情况评估报告,统筹考虑灾情和中央、省级救灾资金分配等因素提出区级冬春救助资金安排意见,会商区财政局(区政府国资委)下拨。

区应急管理部门制定受灾人员冬春救助实施标准,精准确定救助对象,明确发放标准,强化冬春款物管理,突出重点,分类救助,按规定程序尽快发放给救助对象。

区应急管理部门加强冬春救助款物监督管理,确保规范、有效使用。按照信息公开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工作情况,加强冬春救助工作新闻宣传,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配合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加强监督检查。

区应急管理部门加强与民政、农业农村等部门协调联动和工作衔接,切实做好冬春救助和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帮扶机制和政策有序衔接。发改、财政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等政策,确保粮食供应。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1.1  区财政、发改、应急管理等部门,根据分级负责、分级负担的规定,合理安排区自然灾害救灾资金预算,建立完善区级救灾资金分担机制。区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的统筹,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7.1.2  区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用于帮助解决受灾地区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开展救灾救助工作。区人民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预算资金不足时,各级财政部门应积极调整优化支出结构,统筹整合相关资金。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区政府国资委)按有关规定组织开展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7.2  物资保障

7.2.1  充分利用现有储备资源,相关部门依职责合理规划、建设各级救灾物资储备库,优化储备布局,提升存储条件。根据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健全区乡村救灾物资储备网络。

7.2.2  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紧急调拨和运输、紧急采购供应、协同储备等制度,提升救灾物资保障水平和应急调运、前沿投送能力,规范救灾物资发放全过程管理。依据本地实情科学制定各类救灾物资的储备品种和规模,储备能够满足本地区启动二级响应需求的救灾物资。按照实物储备、生产能力储备、协议储备和家庭储备相结合的原则,每年根据应对较大、重大等自然灾害的要求组织储备必要物资,引导各类社会主体储备必要的救灾物资,大力倡导家庭应急物资储备,切实增强灾害应急救助物资保障能力。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电信、移动、联通六安分公司负责组织开展灾害事故应急指挥通信保障,并及时抢修恢复受损公用通信网络。

7.3.2  依托国家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完善全区各级灾情信息报送网络,确保各级人民政府及时准确掌握灾情信息。

7.3.3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健全灾情共享机制,实现数据实时共享。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4.1  区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装备和设备,确保救灾工作的顺利开展。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个人安全防护等设备。

7.4.2 区人民政府要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加强应急避难场所功能区应急物资、人员安置和运行状态等的信息综合管理,规范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标准。多灾易灾地区按要求建设具有应急避险、应急指挥功能的避难场所。

灾情发生后,区人民政府要及时启用各类避难场所,受灾人员安置点要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防范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规范安置点秩序。

7.5  人力资源保障

7.5.1  大力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防灾减灾人员队伍、减灾救灾专家队伍建设,不断提升应急处突能力。

7.5.2  建立健全覆盖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区-乡-村三级灾害信息员队伍。村民(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多灾、易灾镇村设置AB岗。

7.5.3  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6  社会动员保障

7.6.1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完善接收境外救灾捐赠管理、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7.6.2  村民(居民)委员会组织、动员本辖区居民进行自然灾害自救互救,依法协助当地政府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红十字会、慈善会和公募基金会等社会组织依照组织章程参与人民政府组织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鼓励、引导其他社会组织和人员参与自然灾害救助志愿服务。

7.7  科技保障

7.7.1  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林业)、住建、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地震、气象等方面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区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7.7.2  支持和鼓励皖西学院、中职院校、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装备开发、推广应用。建立合作机制,鼓励防灾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7.3  不断完善应急广播体系,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和减灾救灾信息立体覆盖。加快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

7.8  宣传和培训

7.8.1 组织开展全国防灾减灾日”“全国消防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国际民防日等防灾减灾救灾集中宣传教育活动,相关部门依职责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和防灾避险、自救互救等方面的常识,推进防灾减灾科普知识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提高公众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避险能力。

7.8.2  推行灾害信息员分级培训制度。区级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乡镇、村级灾害管理人员的培训。不定期开展对地方政府分管领导、各类专业救灾应急队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的培训。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高温、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生物灾害等。

8.2  责任与奖惩

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压实责任,严格落实任务要求,对在自然灾害救助过程中表现突出、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在自然灾害救助过程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3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制定,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区应急管理局应视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区安防办协同区安防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裕政办〔202215号文中所包含的《六安市裕安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8.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裕安区自然灾害救助主要环节和流程参考图

2.区安防委有关成员单位职责

 


附件1

 

裕安区自然灾害救助主要环节和流程参考图

 

 

 

 

 

 

 

 

 

 

 

 

 

 

 

 

 


附件2

区安防委有关成员单位职责

 

1. 区委组织部:负责重大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期间的组织纪律检查,督查各级行政首长责任制落实情况,掌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发挥和党政领导干部履职情况。

2.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和协调新闻媒体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和新闻报道工作,及时向社会发布防灾减灾救灾信息,做好舆论引导工作。指导区文化和旅游局等做好灾区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系统设施的恢复和运行;组织开展涉及自然灾害领域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重大问题研究,向区安防委提出工作建议;指导协调防灾减灾救灾网络舆情的监测、预警、应对工作,督促指导有关地方和部门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网络舆论。

3. 区委社会工作部:负责协调指导有关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4. 区直机关工委:负责组织协调区直机关及中央、省、市驻裕安单位救灾对口支援工作。

5.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统筹规划,将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配合区应急、财政部门制定全区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规划和储备库规划;根据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区应急管理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会同区有关部门保障灾后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负责灾毁工程恢复重建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以及灾后重建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申报工作等;负责油气长输管道的隐患排险和应急处置工作,强化管道沿线地质灾害监测和防范,切实维护管道设施安全。发生事故灾害后,快速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区委军民融合办:指导全区军工系统开展防灾减灾工作和灾后生产恢复,协调有关国防科技工业单位支持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区国防动员办公室:利用人防指挥通信系统、人防工程、疏散基地等战备资源,为政府组织抢险救灾提供必要的服务和支援保障。

6. 区教育体育局:配合应急管理部门组织教育系统防灾减灾救灾方面专家学者开展防灾减灾救灾活动,并会同做好教育领域灾情的核实工作;及时指导帮助受灾学校恢复正常教学秩序,做好因灾毁坏校舍的修复重建工作。

7. 区科学技术局(区地震局):开展防灾减灾领域科学技术研究,加强对重大减灾技术难题的攻关研究。负责地震监测预报、震后震情跟踪监测和趋势判定,地震烈度和震灾调查,配合区应急管理局开展地震灾害调查和损失评估工作。

8.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救灾装备,落实区级应急药品储备,协调企业开展防灾减灾工作及灾后恢复生产。

9. 区公安分局:负责自然灾害应急处置期间现场安全警戒和灾区交通秩序、社会治安维护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工作;负责重要目标和要害部位安全保卫工作。

10. 区民政局:灾情稳定后,督促指导各地及时将符合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受灾困难群众,按规定程序纳入保障范围。

11. 区财政局(区政府国资委):负责将自然灾害救助相关资金纳入预算予以保障,会同相关部门按规定程序及时下拨资金,加强资金监督管理;督促区属企业开展减灾救灾、协调相关救灾捐赠工作。

区地方金融服务中心:引导保险行业加强自然灾害的风险分析,指导银行保险机构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12.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协助做好技工院校灾情核实上报工作,指导帮助受灾技工院校恢复正常教学秩序、开展灾后重建工作;加强受灾地区各项社会保险基金保障支付能力和基金保障能力恢复建设,确保受灾地区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落实防灾减灾中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范围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保障,加大受灾地区就业帮扶力度,保障受灾地区人民群众生活水平。

13.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区林业发展中心: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防火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工作,预防和减轻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

14.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织指导因自然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分析研判事故现场污染状况及趋势变化;参与处置因自然灾害引发的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

15.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建筑物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抗震设防、安全应急评估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16.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交通运输行业防灾减灾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协调做好救灾工作期间交通基础设施的抢通保通和维护管理工作;协调做好开辟救灾绿色通道,组织做好救灾物资紧急运输工作。

17.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和协调农作物病虫害及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会同应急管理部门查核、评估农业因灾损失情况,指导协调灾区做好生产自救、恢复农业生产。

18. 区水利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

19. 区商务局:负责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工作,具体承担肉类等重要商品的应急救灾储备管理和市场调控工作;协调落实救灾及灾后重建的国内外合作项目。

20. 区文化和旅游局: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文化和旅游行业自然灾害风险隐患的排查工作,保护重点文物安全,指导、协调、监督文化经营单位、A级旅游景区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负责全区应急广播管理,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恢复运行。

21.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组织做好灾区卫生防病和医疗救治工作,负责指导受灾地区卫生部门开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和卫生知识宣传工作,及时报告重大灾害医疗卫生救援和疫情信息,根据需要及时向灾区派遣医疗防疫专家队伍,组织心理卫生专家赴灾区开展心理抚慰工作。

22.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区减灾救灾工作和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灾情核查和信息管理,指导县区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指导协调救灾捐赠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区级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分配工作;承担区安防办日常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及区安防委专家组开展减灾救灾工作。

23. 区审计局:负责对各级、各部门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24.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强救灾物资和群众生活必需品价格监管,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配合区有关部门做好价格调控监管工作;负责组织开展灾区食品和药品质量安全的监管工作。

25. 区医疗保障局:负责受灾地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落实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制度政策。

26. 区数据资源管理局:承担区级政府投资的防灾减灾救灾政务信息化项目审批工作,配合相关区直部门推进防灾减灾救灾相关数据资源整合共享和开发利用。

27. 区科学技术协会:依托区科技馆等科普阵地定期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科普活动,利用线上平台宣传防灾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提高公众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避险能力。

28.区融媒体中心:负责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和新闻报道工作。

29. 区红十字会:负责组织开展应急救护培训,普及应急救护、防灾避险和卫生健康知识;负责组织管理、调配红十字会会员、志愿者和救护员,参与紧急救援和人道救助工作;依法开展社会募捐,负责捐赠款物的接收、发放和管理。

30. 区人武部:根据区有关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区内驻裕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31. 区消防救援局:负责承担各类火灾扑救和灾害事故处置以及遇险群众救助。

32. 区气象局:负责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等气象服务,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配合开展由气象灾害引发的次生灾害的调查、评估工作。

33. 电信六安分公司、移动六安分公司、联通六安分公司、铁塔六安分公司:负责组织开展灾害事故应急指挥和通信保障,逐步恢复公用通信网络。

34. 六安市城郊供电公司:负责组织开展受灾区域的救灾指挥部、医院、集中安置点等重要目标的应急供电工作,会同应急管理部门做好电网灾情的核实和上报工作;做好因灾损坏电网设施的修复重建工作,及时恢复灾区供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