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0月六安市裕安区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公示(市政公用管理)【10月21日】
| 序号 | 案由 | 当事人基本信息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罚款额 (万元) |
处罚决定 书文号 |
处罚决定 日期 |
执行情况 | 作出行政 执法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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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称或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号码 | 法定 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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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杨*荣、王*奇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损坏城市绿化擅自设置道闸案 | 杨*荣 王*奇 |
3424************2X 3424************12 | / | 2024年11月30日,当事人杨*荣、王*奇未办理规划审批手续,擅自在龙河路与玉泉巷交叉口东南角君临龙府小区6号楼前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损坏城市绿化占用城市绿地开设道口设置道闸,其中占用市政道路长7米,宽3米,面积21平方米;损坏占用城市绿化长16米,宽6米,面积96平方米;设置的道闸为双向对开,长7.3米,高1.13米;占用停车泊位2个,长4.9米,宽6米,面积29.4平方米。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九条、《六安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 《六安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
作出限期十五日内自行拆除,恢复原状的行政处罚决定。 | 0.000000 | 裕城管(公用)罚决〔2025〕4号 | 2025-10-21 | 当事人暂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 六安市裕安区城市管理局 |
| 合计(万元) | 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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