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指南】道路货运企业成立
一、 适用范围
自然、法人
二、 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承诺件)
三、 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四、受理机构
六安市裕安区交通运输局行政审批股
五、决定机构
六安市裕安区交通运输局
六、 数量限制
无
七、 申请条件
经许可的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资格的法人单位、个体经营者、非道路运输类大中型企业内部核算的单位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
八、禁止性要求
无
九、申请材料目录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第八条 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
(二)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三)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复印件;拟投入运输车辆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投入时间等内容;
(四)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五)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第八条 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
(二)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三)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复印件;拟投入运输车辆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投入时间等内容;
(四)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五)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十、办理基本流程
1、申请:区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窗口均可办理;
2、受理:材料提供齐全工作日即时受理;(工作日即时受理)
3、审核:科室审核;(工作日即时审核)
4、审批:业务部门对提交过来的办事项进行审批,对于审批通过的填写相关审批意见;(工作日即时审批)
5、发证:窗口即时发证。
十一、办结时限
20天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十三、结果送达
5日内直接送达
十四、监督投诉渠道
电话投诉:0564-5150627
十五、办公地址和时间
地址:六安市裕安区齐云路753号政务服务大厅交通窗口
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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