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9月六安市裕安区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公示(违法建设)【9月30日】
| 序号 | 案由 | 当事人基本信息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罚款额 (万元) |
处罚决定 书文号 |
处罚决定 日期 |
执行情况 | 作出行政 执法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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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称或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号码 | 法定 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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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陈*秀违法建设案 | 陈*秀 | 3424**************2X | 当事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六安市裕安区新安镇西环路与青桐路交汇处中丞时代天境*幢一单元1*2室将厨房隔墙拆除,占用厨房外空间5.61平方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 作出限期七日内自行恢复原状的决定。 | 裕城管新安(规划)罚决〔2025〕4号 | 2025-9-30 | 当事人暂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 六安市裕安区城市管理局 | ||
| 2 | 丁*违法建设案 | 丁* | 3424**************1X | 当事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六安市裕安区新安镇西环路与青桐路交汇处中丞时代天境1*幢二单元1*3室将厨房隔墙拆除,占用厨房外空间3.32平方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 作出限期七日内自行恢复原状的决定。 | 裕城管新安(规划)罚决〔2025〕5号 | 2025-9-30 | 当事人暂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 六安市裕安区城市管理局 | ||
| 3 | 张*违法建设案 | 张* | 3424*************15 | 当事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六安市裕安区新安镇西环路与青桐路交汇处中丞时代天境1*幢一单元1*2室将厨房隔墙拆除,占用厨房外空间3.74平方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 作出限期七日内自行恢复原状的决定。 | 裕城管新安(规划)罚决〔2025〕6号 | 2025-9-30 | 当事人暂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 六安市裕安区城市管理局 | ||
| 合计(万元) | 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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