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9月六安市裕安区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公示(违法建设)【9月30日】

2025-10-01 08:09 来源:裕安区城管局 文字大小:[ ]背景色:       
序号 案由 当事人基本信息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罚款额
(万元)
处罚决定
书文号
处罚决定
日期
执行情况 作出行政
执法机关
名称或姓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号码 法定
代表人
1 陈*秀违法建设案 陈*秀 3424**************2X 当事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六安市裕安区新安镇西环路与青桐路交汇处中丞时代天境*幢一单元1*2室将厨房隔墙拆除,占用厨房外空间5.61平方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作出限期七日内自行恢复原状的决定。 裕城管新安(规划)罚决〔2025〕4号 2025-9-30 当事人暂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六安市裕安区城市管理局
2 丁*违法建设案 丁* 3424**************1X 当事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六安市裕安区新安镇西环路与青桐路交汇处中丞时代天境1*幢二单元1*3室将厨房隔墙拆除,占用厨房外空间3.32平方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作出限期七日内自行恢复原状的决定。 裕城管新安(规划)罚决〔2025〕5号 2025-9-30 当事人暂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六安市裕安区城市管理局
3 张*违法建设案 张* 3424*************15 当事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六安市裕安区新安镇西环路与青桐路交汇处中丞时代天境1*幢一单元1*2室将厨房隔墙拆除,占用厨房外空间3.74平方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作出限期七日内自行恢复原状的决定。 裕城管新安(规划)罚决〔2025〕6号 2025-9-30 当事人暂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六安市裕安区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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