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9月六安市裕安区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公示(违法建设)【9月26日】

2025-09-26 09:35 来源:裕安区城管局 文字大小:[ ]背景色:       
序号 案由 当事人基本信息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罚款额
(万元)
处罚决定
书文号
处罚决定
日期
执行情况 作出行政
执法机关
名称或姓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号码 法定
代表人
1 韩*军违法建设案 韩*军 3424************99 当事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将六安市裕安区新安镇西环路与青桐路交汇处中丞时代天境1*幢二单元1*3室厨房隔墙拆除,占用厨房外空间3.33平方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作出限期七日内自行恢复原状的决定。 裕城管新安(规划)罚决〔2025〕1号 2025-9-26 当事人暂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六安市裕安区城市管理局
2 汪*兵违法建设案 汪*兵 3424*************13 当事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将六安市裕安区新安镇西环路与青桐路交汇处中丞时代天境3*幢一单元1*2室厨房隔墙拆除,占用厨房外空间3.73平方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作出限期七日内自行恢复原状的决定。 裕城管新安(规划)罚决〔2025〕2号 2025-9-26 当事人暂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六安市裕安区城市管理局
3 张*贵违法建设案 张*贵 3424************21 当事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将六安市裕安区新安镇西环路与青桐路交汇处中丞时代天境1*幢二单元1*3室厨房隔墙拆除,占用厨房外空间3.62平方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作出限期七日内自行恢复原状的决定。 裕城管新安(规划)罚决〔2025〕3号 2025-9-26 当事人暂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六安市裕安区城市管理局
合计(万元) 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