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六安市裕安区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公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10月29日】

2024-10-31 09:12 来源:裕安区城管局 文字大小:[ ]背景色:       
序号 案由 当事人基本信息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罚款额
(万元)
处罚决定
书文号
处罚决定
日期
执行
情况
作出行政
执法机关
名称或姓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
代表人
1 方*庆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案 方*庆 3424***********38 方*庆于2023年7月在六安市裕安区城南镇四望山村方家庄(翠屏路向北50米处),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责令七日内改正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行为,给予警告,处以罚款30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0.300000 裕城管(联合)罚决〔2024〕1号 2024-10-29 当事人暂未履行罚没款项 六安市裕安区城市管理局
2 张*国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案 张*国 张*国于2024年9月在六安市裕安区城南镇四望山村墩塘组,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责令七日内改正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行为,给予警告,处以罚款30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0.300000 裕城管(联合)罚决〔2024〕2号 2024-10-29 当事人暂未履行罚没款项 六安市裕安区城市管理局
3 朱*安驶离工地的车辆未保持清洁案 朱*安 3424************7X 朱*安于2024年9月25日在裕安区佛子岭西路与十里桥路交口机动车道驾驶装有弃土的农用车(皖NB****)后挡板沾有泥巴未清洗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六)项 责令立即改正驶离工地的车辆未保持清洁的行为,给予警告,处以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0.050000 裕城管(联合)罚决〔2024〕3号 2024-10-29 当事人暂未履行罚没款项 六安市裕安区城市管理局
合计(万元) 0.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