裕安区养老服务机构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供养机构负责人(院长、副院长)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65周岁,超过65周岁仍需聘用的,应经乡镇党委或街道党工委研究批准,并报区民政部门同意。院长职业化,机构实行院长负责制,每年度对院长工作进行考核,机构根据考核结果兑现相应的工资补助。
第二条 主管部门及养老机构应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对消防知识、应急处理、老年人安全护理等专业知识开展培训,针对不同岗位的员工进行专项安全培训。要建立考核制度,并对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职业技能进行专项考核,提高其职业道德素养和业务能力。养老机构应按照规定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安全员、食品安全员、特种设备操作员等,每个机构至少配备2名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养老机构食品采购要选择有资质、信誉好的正规供应商,要严格把控食品质量,采购的食品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不得采购变质、过期、三无食品。要建立食品采购台账,记录食品采购信息以备追溯。食品储存要做到分类存放,生熟食品要分开存放,避免交叉污染,要保持食品储存仓库清洁、干燥、通风良好,定期对仓库进行清理和消毒,防止虫害滋生。要定期盘点食品库存,及时清理过期食品,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使用食品。
第四条 食堂从业人员要持有健康证,穿戴工作服、帽和口罩,保持个人卫生,加工过程中要严格遵守食品加工操作规程,做到生熟分开、烧熟煮透。要保持厨房、餐厅清洁卫生,定期进行消毒,食品加工设备要定期清洗和维护,确保食品加工过程的安全。要对每餐食品进行留样,留样量不少于125克,留样时间不少于48小时,并做好留样记录,留样食品要存放在专用的留样柜内,专人负责保管。
第五条 养老机构要按照要求配备灭火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急照明等安全设施设备,建立设施设备台账,对机构内的所有设施设备进行登记,对设施设备进行定期维护保养,并做好记录。发现设施设备故障或损坏时,要及时进行维修,确保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六条 养老机构应建立消防安全制度,制定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建立消防安全巡查制度,每月对机构内从业人员开展消防安全培训,按时对机构内的消防设施、疏散通道、用火用电等情况进行巡查,并做好巡查记录。要制定火灾应急预案,明确各岗位人员在火灾发生时的职责和任务,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员工和老年人的火灾应急处置能力。机构内禁止使用明火,老年人房间内不得使用电炉、热得快等大功率电器,严禁私拉乱接电线。机构要定期对机构内的电气线路进行检查和维护,发现老化、破损等情况要及时更换。
第七条 主管部门要对养老机构的安全制度执行情况、设施设备安全状况、人员安全操作情况、食品安全管理情况、消防安全管理情况等定期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定期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下达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要求,督促其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