裕安区养老机构服务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养老机构的服务和管理,提高养老服务质量,促进养老机构可持续发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21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21〕24号)、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六政〔2016〕61号)、《六安市困难人员救助暨困难职工帮扶实施方案之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运行维护实施方案》(六民养〔202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内容
按照安徽省民政厅、财政厅《安徽省农村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工作实施办法》(皖民福函〔2015〕471号)文件要求,实施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根据养老机构环境设施、服务内容、人员配备、运营管理等方面的综合水平,由低至高划分一星、二星、三星三个等级特困供养服务机构。
二、实施程序
1.首次评定。由区民政局组织本辖区内供养机构自愿申报,依据省级制定的标准评定供养机构等级,其中三星供养机构须报送市民政局复核;市民政局对区民政局报送的三星级供养机构提出复核意见;区民政局依据市民政局复核意见及审批权限,分别对评定的三星级、二星级、一星级供养机构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无异议后,区民政局发文公布一星级、二星级供养机构名单并报送市民政局备案;市民政局发文公布三星级供养机构名单并报送省民政厅备案。养老机构评定等级有效期一般为3年。
2.动态调整。养老机构在获得等级评定后,应持续提升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在评定周期内,三星级以下供养机构可根据自身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情况,向区民政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更高等级评定。区民政局收到供养机构等级评定申请后,对申报二星级的供养机构,须在30日(含公示期)内进行评定;对申报三星级的供养机构,须在15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送市民政局评定。市民政局对申报三星级的供养机构,须在收到区民政局初审意见后30日(含公示期)内进行评定。市、区两级民政部门依据审批权限,分别对评定的三星、二星供养机构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无异议后,区民政局发文公布二星级机构名单并报送市民政局备案;市民政局发文公布三星级机构名单并报送省民政厅备案。如发现养老机构在服务质量、安全管理、人员配备等方面出现严重下滑或不符合相应等级标准的情况,区民政局将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降低其等级或取消等级资格。
3.有效期满后,供养机构须重新评定等级,评定程序参照本条第一款。
三、资金管理
结合本地实际统筹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并将特困供养服务机构运行维护费用纳入区财政预算。特困供养机构运营维护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集中供养人员生活补助资金由区财政局、民政局拨付至乡镇三资账户,由乡镇按月核算拨付到特困供养机构账户。特困供养服务机构运营维护省级补助资金专款专用,应全部用于为特困对象提供供养服务、供养机构运行维护以及为特困人员购买住院护理保险。集中供养特困对象个人领取的基本养老金等,应发给个人用于其零星生活用品购置;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的经营收入等,可统筹用于机构管理、改善特困老人生活条件。
四、相关保障
1.明确职责分工。区民政局负责编制实施内容、制定管理制度和对实施情况进行督查考核;区财政局负责安排落实区级财政资金,对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2.健全落实机制。区人民政府及辖区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负责本地特困供养服务机构运营维护的组织领导、审定规划以及配套资金、建设用地的落实等事项,各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分工履行职责。
3.强化监督考核。建立健全绩效考评机制,加强对特困供养机构运行维护的考核,切实保障特困对象基本生活权益,对挤占、挪用、套取资金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按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