裕安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裕征补〔2024〕第21号)

2024-09-30 09:02 来源:裕安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文字大小:[ ]背景色:       

裕安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裕征补安置〔20242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以及《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第十一条等规定,依据《裕安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裕征预告〔202439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勘测定界成果审核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拟征收城南镇李仓村,分路口镇新行村,平桥乡新店村,顺河镇青峰村、火星村,青山乡戚塘村、土门店村的集体土地3.7978公顷(56.967亩),裕安区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和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城南镇李仓村赵老庄组,分路口镇新行村塘拐组、城墩组、中心组、爱民组、大滩组、付大庄组、姚塘组,平桥乡新店村胜利组,顺河镇青峰村院墙组、火星村谢楼组,青山乡戚塘村金冲组、黄冲组、戚塘组,土门店村上塘组、金冲组范围内。

具体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本次拟征收土地目的为用于政府组织实施的裕安区2024年建制村通双车道公路建设工程项目,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中的交通基础设施,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征收土地的情形。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面积3.7978公顷(56.967亩),其中:农用地0.9613公顷(14.4195亩),含耕地0.3158公顷(4.737亩)、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用地2.8365公顷(42.5475亩),不涉及未利用地。具体现状如下:

拟征收城南镇李仓村赵老庄组集体土地0.0993公顷(1.4895亩)。其中:不涉及农用地,不涉及耕地、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用地0.0993公顷(1.4895亩);不涉及未利用地。

拟征收分路口镇新行村塘拐组、城墩组、中心组、爱民组、大滩组、付大庄组、姚塘组集体土地1.0322公顷(15.483亩)。其中:农用地0.0485公顷(0.7275亩),含耕地0.0343公顷(0.5145亩)、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用地0.9837公顷(14.7555亩);不涉及未利用地。

拟征收平桥乡新店村胜利组集体土地0.0048公顷(0.072亩)。其中:不涉及农用地,不涉及耕地、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用地0.0048公顷(0.072亩);不涉及未利用地

拟征收顺河镇青峰村院墙组、火星村谢楼组集体土地0.8072公顷(12.108亩)。其中:农用地0.1294公顷(1.941亩),含耕地0.0673公顷(1.0095亩)、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用地0.6778公顷(10.167亩);不涉及未利用地。

拟征收青山乡戚塘村金冲组、黄冲组、戚塘组,土门店村上塘组、金冲组集体土地1.8543公顷(27.8145亩)。其中:农用地0.7834公顷(11.751亩),含耕地0.2142公顷(3.213亩)、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用地1.0709公顷(16.0635亩);不涉及未利用地

三、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本次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362号)执行。其中:拟征收集体农用地共涉及3个征地片区综合地价,集体农用地补偿标准城南镇、平桥乡为56725/亩,分路口镇为52145/亩,顺河镇、青山乡为49764/亩;集体建设用地采用宗地评估方式进行补偿安置,建设单位已委托安徽中瑞华房地产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通过开展外业调查及内业测算、分析等方式审核并确定评估结果,涉及城南镇、平桥乡为56725/亩,分路口镇为52145/亩,顺河镇、青山乡为49764/亩。

(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本次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按照《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六安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六政秘〔2020120号)执行。涉及到青苗0.3158公顷以及林地0.3472公顷等,相关补偿费用后期均补偿至相应具体所有权人。

(三)农村村民住宅。本次征收土地不涉及农村村民住宅。

本次土地征收的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

四、安置对象、安置方式

本次征收土地的安置对象根据《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等规定确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用于被征地农户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务工、经商、服役、就学等原因暂时离开集体经济组织,不影响其享有征地补偿安置的权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妇女成员不因丧偶、离婚而影响其享有征地补偿安置的权利。因结婚、生育、抚养收养和政策性移民等原因加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当享有征地补偿安置的权利。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人口采取货币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安置

五、社会保障措施

本次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措施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皖人社发〔202318号)以及《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六政〔202428号)的规定执行,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被依法批准征收时,将被征地农民安置人员中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人均所剩耕地面积不足0.3亩)、年满16周岁的人员纳入缴费补贴范围,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

六、其他事项

(一)本方案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城南镇李仓村赵老庄组,分路口镇新行村塘拐组、城墩组、中心组、爱民组、大滩组、付大庄组、姚塘组,平桥乡新店村胜利组,顺河镇青峰村院墙组、火星村谢楼组,青山乡戚塘村金冲组、黄冲组、戚塘组,土门店村上塘组、金冲组范围内,采用乡镇政务公开栏及村务公开栏张贴方式进行公告,并在六安市裕安区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yuan.gov.cn)发布,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方案公告期限不少于30日。

(二)本次土地征收的实施单位城南镇、分路口镇、平桥乡、顺河镇、青山乡人民政府,将组织办理补偿登记及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等事项。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城南镇人民政府(联系人:黄金玉;电话:0564-3611019)、分路口镇人民政府(联系人:秦宇;电话:0564-2111520)、平桥乡人民政府(联系人:刘长江;电话:0564-3309095)、顺河镇人民政府(联系人:陶智;电话:0564-2351300)、青山乡人民政府(联系人:张恩银;电话:0564-2891856)办理补偿登记。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不能亲自办理补偿登记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城南镇、分路口镇、平桥乡、顺河镇、青山乡人民政府将书面通知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补办。通知补办后仍不办理的,补偿登记事项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予以确定。

(三)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有异议的,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六安市裕安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系人:陈晨;电话:0564-3966632)提出。相关土地权利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四)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裕安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

(五)本次土地征收范围和面积以最终土地征收批准文件载明的内容为准。

(六)城南镇、分路口镇、平桥乡、顺河镇、青山乡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实施机构将于20241030日后组织开展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工作,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予以配合。

(七)其他与征地补偿安置事项:无。

 

附件:附图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政府

                                             2024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