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六安市裕安区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公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7月22日】
序号 | 案由 | 当事人基本信息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罚款额 (万元) |
处罚决定 书文号 |
处罚决定 日期 |
执行 情况 |
作出行政 执法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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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或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号 | 法定 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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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魏*龙收集餐厨垃圾未做无害化处理案 | 魏*龙 | 34240119********00 | 潘* | 魏*龙于2024年7月8日21时,驾驶皖N****2单排座车在六安市裕安区龙井沟路与淠河路交叉口西北侧众力健身门口广场附近收取中峰公司专用餐厨垃圾收集桶内的餐厨垃圾,未将收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关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化害处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五项、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 1.责令立即改正未将收集的厨余垃圾交由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 | 0.050000 | 裕城法西市(市容)罚决〔2024〕1号 | 2024-7-22 | 已执行 | 六安市裕安区城市管理局 |
合计(万元) | 0.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