裕安区生态环境分局关于建筑施工夜间作业许可或不许可的情况说明

2024-04-11 10:09来源:裕安区生态环境分局文字大小:[ ]背景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2018年,生态环境部门取消了“建筑施工夜间作业备案”审批事项权限,施工单位若需进行建筑施工夜间作业,由有关主管部门证明是工艺需要连续施工,同时由企业自行向附近群众进行公告。我局无建筑施工夜间作业许可或不许可审批权限,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