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六安市裕安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案件公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3月28日】

2024-04-01 08:40 来源:裕安区城管局 文字大小:[ ]背景色:       
序号 案由 当事人基本信息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罚款额
(万元)
处罚决定
书文号
处罚决定
日期
执行
情况
作出行政
执法机关
名称或姓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
代表人
1 李*亮占用城市道路经营机动车辆修理业务影响环境卫生案 李*亮 342401**********18 李*亮于2024年3月13日9时22分在六安市裕安区东大街206号车缘一站式汽车服务门前占用长3.7米、宽1.6米,共5.92平方米城市道路经营机动车辆修理业务,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以三百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0.030000 裕城管鼓楼(市容)罚决〔2024〕3号 2024-3-28 当事人暂未履行罚没款项 六安市裕安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合计(万元) 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