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六安市裕安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案件公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1月29日】
| 序号 | 案由 | 当事人基本信息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罚款额 (万元) |
处罚决定 书文号 |
处罚决定 日期 |
执行 情况 |
作出行政 执法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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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称或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号 | 法定 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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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王*建占用城市道路经营机动车辆修理业务影响环境卫生案 | 王*建 | 34242*************99 | 王*建于2024年1月9日14时55分在六安市裕安区光明路459号迅杰汽车维修门前占用长3.8米、宽2.5米,共9.5平方米城市道路经营机动车辆修理业务,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 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以三百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0.030000 | 裕城管鼓楼(市容)罚决〔2024〕2号 | 2024-1-29 | 当事人暂未履行罚没款项 | 六安市裕安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
| 合计(万元) | 0.0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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