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六安市裕安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案件公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1月29日】

2024-01-30 11:18 来源:裕安区城管局 文字大小:[ ]背景色:       
序号 案由 当事人基本信息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罚款额
(万元)
处罚决定
书文号
处罚决定
日期
执行
情况
作出行政
执法机关
名称或姓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
代表人
1 王*建占用城市道路经营机动车辆修理业务影响环境卫生案 王*建 34242*************99 王*建于2024年1月9日14时55分在六安市裕安区光明路459号迅杰汽车维修门前占用长3.8米、宽2.5米,共9.5平方米城市道路经营机动车辆修理业务,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以三百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0.030000 裕城管鼓楼(市容)罚决〔2024〕2号 2024-1-29 当事人暂未履行罚没款项 六安市裕安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合计(万元) 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