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办理姓名变更、更正事项流程公开指南
受理部门: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户籍管理部门
办理条件:
1、公民申请变更姓名、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的,本人或者监护人应当凭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派出所调查核实后,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后办理。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变更姓名登记:
(1)拟变更后的姓名或姓名的谐音违反公序良俗的;
(2)拟变更后的姓名中含有《通用规范汉字表》以外汉字的;
(3)正在服刑或者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4)公安机关认定其他有恶意规避法律责任情形的。
办理流程:公民申请变更姓名的,应当提供变更理由和相关证明材料,经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后办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本人提出更改姓名的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申请—受理—调查核实—审批—办结。
所需材料:具体见下图
办理时限:即办件
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
公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皖公通〔2021〕20号)、《安徽省户政业务办理标准(试行)》(皖公治安〔2020〕9号)
项目登记及变更、更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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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事项 |
申报材料 |
条件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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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变更 |
基本原则 |
一、公民申请变更姓名、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的,本人或者监护人应当凭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派出所调查核实后,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后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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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1、变更人或者监护人《申请书》; |
1.无民事行为能力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变更姓名的,应由父母双方或其他监护人协商一致共同提出申请,或提供经公证协商一致的书面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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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或 |
1、父母双方当场协商一致共同提出申请,或提供经公证协商一致的书面申请; |
1、对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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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变更 |
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未成年子女的姓名变更 |
以本人的劳动收入为主要 |
1、本人申请书; |
本人不能到场的需提供经公证的书面申请。 |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
1、变更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已办理的提供); |
再婚父母不能到场的需提供经公证的书面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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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
1、变更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已办理的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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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出家的佛教徒、 |
1、变更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
未出家的佛教徒、道教教职人员申请变更姓名为本人佛(道)教法名的,不予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