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六安市裕安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案件公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11月13日】
序号 | 案由 | 当事人基本信息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罚款额 (万元) |
处罚决定 书文号 |
处罚决定 日期 |
执行 情况 |
作出行政 执法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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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或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号 | 法定 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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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厨余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擅自从事城市生活垃圾(厨余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案 | 六安富港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342423********0058 | 郭* | 2023年3月—2023年8月,当事人六安富港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六安市裕安区分路口镇枣树村鲍家洼组(原六安市裕安区佳益椅业有限公司厂房),该钢构大棚厂房一分为二,中间有隔墙,分为南、北两个厂房,北厂房内有城市生活垃圾(厨余垃圾)处理设备,分别为投料区、预处理加热区、提炼油料区、生产废水储存池、加热使用的蒸汽发生器一台、油脂储存罐4个、污水处理车一辆、厂房外油脂排放口一处,厂房内的设备均通电,厂房内有处理城市生活垃圾(厨余垃圾)的迹象,厂房内未发现工人处理城市生活垃圾,咨询南厂房工人,六安富港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2023年8月13日晚夜间还有工人干活。当事人未能提供“城市生活垃圾(厨余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该行为违反了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 责令立即停止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处理城市生活垃圾(厨余垃圾)的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 3.0000 | 裕城法(公用)罚决【2023】11号 | 2023-11-13 | 当事人未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六安市裕安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合计(万元) |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