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贴标准】裕安区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办法

2024-04-02 19:07来源:裕安区政府办文字大小:[ ]背景色: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法律援助经费管理,根据《法律援助条例》《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安徽省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办法》(财政法〔2013] 800 号)、《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经费保障的通知》(财政法〔2015 〕1669号)以及《六安市本级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446号)精神,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法律援助经费,是指专门用于法律援助机构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的资金。主要包括财政预算拨款和依法接受的社会捐赠等。

 第三条  法律援助经费纳入年度部门预算,由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编制,报财政部门按程序核定。

 第四条  法律援助经费用于下列开支:

 (一) 法律援助机构专职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直接费用或补贴费用;

 (二) 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社会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及社会组织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补贴费用;

 (三) 法律援助机构安排社会律师和其他专业人员从事来访接待、咨询、代书等法律援助事项的补贴费用;

 (四) 法律援助机构开展宣传、培训、调研等工作支出的费用;

 (五) 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应支出的其他费用。
    第五条  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费用包括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所需的住宿费、交通费、文印费、通讯费、调查取证费、伙食费等。
    第六条  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法律援助事项补助标准如下:

 (一)民事案件,在六安中心城区办案的,每件补贴1000元;在金安、裕安乡镇办案的,每件补贴1100元,跨市、县(区)办案的,每件补贴1200—1400元;跨省办案的,每件补贴2000-2200元。
    ( 二)刑事案件,在六安中心城区内的,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案件,每件分别补贴800元,审判阶段每件补贴1200元。跨县(区)的,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案件,每件分别补贴1000元,审判阶段每件补贴1400元。
    为审判阶段提供刑事辩护或刑事代理,同时提供附带民事代理的,每件增加补贴200元。
    (三)刑事附带民事援助案件、行政诉讼案件、仲裁案件、申诉案件参照民事案件补贴标准执行。
    (四)非诉讼案件可按每件400-600元给予补贴。
    (五) 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过程中,因当事人原因或其他非承办人员原因,造成案件终止、撤销的,承办人员已开展实质性工作的,可按第六条规定给予补贴,未开展实质性工作的,可酌情按每件200-400元给予补贴。
    仅提供代写法律文书、查询资料、提供案件指导性意见等帮助,视为“未开展实质性工作”;从事调查取证、庭前调解、出庭辩论等行为,视为“开展实质性工作”。
    (六)  案件结果系处理机关不予受理的,开庭前撤诉(无和解协议)及终止法律援助的案件,每件补贴200-400 元。庭前调解结案或开庭后撤诉,可按第六条规定给予补贴。
    第七条  其他事项 的补助标准
    (一)  办理特别重大、复杂、疑难的案件、实际支出超过上述标准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补助数额,但最高不得超过以上标准的2倍。具体补助数额由承办人提出申请,并附支出费用票据等,经区法援中心审核后报区司法局分管领导批准。
    (二)  代写法律文书,给予100-200元/件补贴,以法律援助代书登记和代书文书为依据。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中的代书不得单独领取补贴。
    (三)  法律援助机构安排社会律师、申请律师实习人员等值班从事来访接待、咨询,给予每人100元/天补贴。以值班登记表、值班表、工作记录等为依据。
    (四)  聋哑人、少数民族等受援人的翻译费,按市场价全额支付。
    第八条  案件数量拆分标准:申请人为一人,调解结案,未进入诉讼程序,作为一个案件;进入诉讼程序,结束一个阶段为一个案件,诉讼程序包括仲裁、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再审等各个阶段。
    群体性案件申请人为多人,调解结案的,未进入诉讼程序的,每5人作为一个案件,剩余不足5人的可作为一个案件;进入诉讼程序的,每4人作为一个案件。但最高折算案件数不超过10个。申请人为多人,但法院合并开庭审理的,可作为一个案件。
    第九条  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 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和参与窗口值班的,个人不得享受办案补贴和值班补助,但应按照保障工作需要,严格控制办案支出的原则,可根据承办人员(法律援助工作站有资质的工作人员)的实际办案过程,在本办法规定的社会律师案件补贴50%范围内,凭票报销因承办案件发生的费用(包括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所需的住宿费、交通费、文印费、通讯费、调查取证费、伙食费、汽油费等);事业单位性质法律援助机构在编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按办案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助,不再报销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所需的住宿费、交通费、文印费、调查取证费、伙食费等。
    第十条  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员在案件办结后30 日内,应及时上交结案卷宗,在各自应用系统平台中完成办案日志及结案、归档等操作流程,填写《法律援助办案补贴领款凭单》或直接费用报销单;法律援助中心审核后,依程序发放办案补贴。逾期报结案件的,酌情扣减案件补贴或直接费用的数额。
    第十一条  法律援助案件、 事项由法律援助中心统一审查、统一受理、统一指派、统一监督,未经法律援助中心审查、批准、指派,法律援助中心不承担办案补贴费用。
    第十二条  法律援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律不予发放办案补贴。
    (一)  没有将法援案件录入法律援助综合管理系统的;
    (二)  提交的结案卷宗不符合相关规定,经补正后仍不能符合规定的;
    (三)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四)  其他违反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的行为。
    第十三条  法律援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相关机构查证属实,已经发放的办案补贴,应予追回。
    (一)  故意损害受援人利益的;
    (二)  因过失给受援人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三)  向受援人及亲属索要财物的;
    (四)  因违法办案被受援人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五)  在省、市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查被评为不合格卷宗的;
    第十四条  建立法律援助经费独立账簿, 设置明细账,单独核算和反映。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严格经费使用审批手续,按规定用途使用各项资金,确保专款专用。经费使用情况接受政府审计和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财政、 审计和司法等部门对法律援助经费使用情况开展不定期监督检查,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挤占和私分法律援助经费,不得超标准、超范围使用律援助经费,否则,将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人员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区财政局、 区司法局将根据物价上升和办案成本提高等情况,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预算以及法律援助工作发展实际需要,适时对法律援助案件经费救标准动态调整。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 区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16年1月1日起执行。本办法未明事项,参照上级文件执行;以前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