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8月六安市裕安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案件公示(市政公用)【8月31日】
序号 | 案由 | 当事人基本信息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罚款额 (万元) |
处罚决定 书文号 |
处罚决定 日期 |
执行 情况 |
公示 期限 |
作出行政 执法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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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或姓名 | 统一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号 | 法定 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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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六安市传柱劳务有限公司擅自在城镇公共供水管网系统上取水案 | 六安市传柱劳务有限公司 | 913415********JG5G | 张*敏 | 2023年8月2日,当事人六安市传柱劳务有限公司在六安市裕安区解放南路与齐云路交叉口东200米附近的自来水管网红色消防栓上,利用皖N*****白色东风天锦车辆(车辆是向安徽山湖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租用的)擅自取水,用于齐云东路(解放南路—紫荆路)道路工程中园林绿化工程用水,未到六安三峡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取水许可证。该行为造成公共水资源损失,破坏城镇供水管理秩序。该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 《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第五十三条 | 1、责令立即改正擅自在城镇公共供水管网系统上取水的行为;2、对六安市传柱劳务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 0.5 | 裕城法(公用)罚决【2023】10号 | 2023-8-31 | 当事人未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一年 | 六安市裕安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合计(万元) | 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