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细则(暂行)

2023-01-06 09:04来源:裕安区政府办文字大小:[ ]背景色: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确保在应急状态下有效发挥粮食应急保障作用,依据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粮食应急保障企业,是指经省、市、县三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承担所在地区粮食(含食用植物油)应急保障任务的企业,包括应急储运企业、应急加工企业、应急配送中心、应急供应网点和应急保障中心等。

第三条  按照“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科学布局、全面覆盖,平时自营、急时应急”的要求,充分整合现有资源,统筹规划应急储运、加工、配送、供应网点布局,建立和完善快速反应、高效应对、保障有力的粮食应急保障体系。

第四条  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的管理,应坚持动员推荐、择优确定,分级负责、逐级备案,动态管理、强化监管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动态维护、平急结合。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平时自营、急时保供、战时应急,将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建设与粮食生产、储备、流通、应急有机融合,切实提高应急保障效能。

第五条  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的有关信息应主动公开,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二章 条件和标准

第六条  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信誉,经营运作正常,无违法经营行为;

(二)生产经营的粮食产品质量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建立粮食质量可追溯机制。近一年内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在各级粮食、市场监管部门抽检抽样中未出现不达标的情况;

(三)生产经营环境符合要求,严格落实污染防护有关规定;

(四)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有关规定,近一年内未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五)建立经营台帐,按规定向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统计数据。

第七条  粮食应急储运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应以承担中央事权、地方事权粮食收储轮换任务为主;

(二)具备符合国家要求的原粮和成品粮储存仓库及其配套设施,仓库使用面积应满足应急供应需要;

(三)区位条件能够较好满足辖区成品粮油储备和运输配送需要,具备一定的运输配送能力;

(四)具有相应的检化验仪器和检化验能力。

第八条  粮食应急加工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和商标注册证书,标签标识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二)靠近粮源、交通便利、应急加工能力较强,具备粮油小包装生产能力,具备一定的仓储、运输能力;

(三)具备生产合格产品所需的工艺设备、检化验仪器和检化验能力。

第九条  粮食应急配送中心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较强的成品粮油配送能力,有较成熟的配送资源和渠道;

(二)有满足配送业务需要的箱式密闭运输车辆及停车场,有必要的叉车和输送机械等装卸设备;

(三)配送能力符合应急布局需要,在应急状态下具备较强的动员调度能力,能够高效定点配送;

(四)具备必要的周转仓容,仓库应符合国家分类商品的储存条件。

第十条  粮食应急供应网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位于物流配送和居民采购均较为便利的位置;

(二)经营商品应以粮油产品和居民日用消费品为主,销售的商品均应明码标价;

(三)具备与经营商品和规模相匹配的陈列货架或柜台,营业场所内装修简洁、店内通风、明亮,经营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

(四)仓储能力和库房条件应满足应急保供需要;

(五)配备满足经营需要的网络及通讯等设施。

第十一条  粮食应急保障中心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粮油储存、物流配送、供应、加工等多种功能;

(二)具备一定规模的成品粮油储备库存;

(三)具备较强的应急调度功能和动员能力,在接到应急指令后按时限要求将成品粮油配送至指定的应急供应网点。

第十二条  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应具备的应急储运、加工、配送、供应等能力,详见有关标准(附件1)。

第十三条  市、县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可结合本地城乡常住人口、经济社会发展和应对重大突发事件需要,参照第六至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和标准,制定本地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的条件和标准。

第三章 确定和备案程序

第十四条  应急保障企业的确定和备案工作,应坚持公平公开、科学规范、高效便捷的原则。

第十五条  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的确定和备案的主要步骤:

(一)企业申报。每年底,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粮食应急工作实际和布局规划,可积极组织动员辖区内综合实力和应急保供能力较强、经营情况良好、符合布局要求、具备社会责任感的涉粮企业,自主申报特定类型的粮食应急保障企业;也可在涉粮企业自愿的前提下,择优推荐。

(二)初步审核。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对申报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统筹考虑有关条件和标准、粮食应急保障规划布局等,择优提出粮食应急保障备选企业。

(三)核查公示。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可组织对备选企业的相关条件进行实地查看,也可委托下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实地查看,应重点核查企业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实地查看期间,发现企业有资料弄虚作假或其他不符合要求情形的,不得作为确定对象。参加现场核查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名。实地查看无异议的,按程序确定并公示粮食应急保障企业。

(四)签订协议。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与确定的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签订《粮食应急保障协议书》,约定权利、责任、义务,并授予牌匾。牌匾应悬挂在经营场所(正门出入口)显眼位置。确定的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名单等信息应在本地范围内公开。

(五)逐级备案。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应急保障企业档案,将企业名称、地址、性质、单位负责人、联系人、联系电话、应急保障能力等详细情况登记造册。粮食应急保障企业信息应采取书面方式逐级备案,并及时通过粮食应急保障信息系统录入企业信息,逐级提交至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第四章 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  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协调解决应急准备或应急保供中存在的困难,督促其落实责任、义务,完成应急任务。

第十七条  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时间节点动态维护企业信息。每季度末,各地通过粮食应急保障信息系统,更新粮食应急保障企业信息或对企业进行调整(新增或退出)。

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对粮食应急保障企业数据的使用,应符合数据管理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扶持政策,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在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仓储设施专项、优质粮食工程、粮食风险基金、信贷支持行动等项目资金和评选中对符合条件的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给予支持。

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每年应至少组织一次调研检查,了解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的应急准备情况,听取意见建议,协调解决困难。

第十九条  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应急演练和培训,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引导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学习借鉴成熟有效的粮油应急保供经验,增强应急保供能力。

第二十条  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加强粮食应急指挥调度,统筹用好“中国好粮油电子交易平台”“智慧皖粮”“中国粮食网”等资源,有效提升粮食应急保障信息化水平。

第二十一条  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依照企业的申报材料,每三年对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的应急保障能力、生产经营能力、承担社会责任、企业生产资料类固定资产投资建设和应急配套设施设备等情况进行评估。

第二十二条  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结合每年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的确定工作,有计划地对已签订协议的企业责任义务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同时,上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对下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进行抽查,原则上每年抽查不少于一次。

第二十三条  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定期评估和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落实应急保障责任义务不到位、企业资质和应急保障能力明显不符合有关条件和标准等情形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

企业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终止协议,收回牌匾,并按程序及时补充新的粮食应急保障企业:

(一)在粮食应急保供中不服从有关部门的统一安排调度,拒不执行应急保供任务,或执行不力,落实任务不到位的;

(二)在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后,整改不到位的;

(三)通过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确定为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的;

(四)发生重大变故或存在重大经营风险,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的;

(五)违反粮食生产、流通和储备等相关规定的;

(六)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存在重大生产安全隐患的;

(七)企业因故被列入不良信用记录的;

(八)对粮食应急保供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的。

第五章 责任与义务

第二十四条  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全省粮食应急保障体系总体规划和省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的管理工作,对市县粮食应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市、县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建设和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的管理工作,并结合市县实际完善粮食应急保障各环节功能,建成满足当地应急需求、优化协同高效的粮食应急保障网络。市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做好对县级粮食应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进入应急状态或启动粮食应急预案后,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协调粮源调度以及储运、加工、配送、供应各环节有效衔接。

第二十六条  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平时应按市场化运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应急保供时应积极承担各项应急任务。市县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辖区内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督促其落实相关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  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在平时应遵守粮食生产、流通、储备各项规定,主动接受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出现涉及粮食应急保障的重大经营情况变动的应及时报告。进入粮食应急状态或启动粮食应急预案后,应严格遵守《粮食应急保障协议书》中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在有关部门的统一安排调度下,立即行动、履行协议,完成好各项粮食应急保障任务,确保各项措施有效落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粮食应急保障企业要服从粮食应急指挥机构统一调度,完成粮食应急保障任务;

(二)粮食应急加工企业要尽最大生产能力进行加工,优先供应粮食应急供应网点;

(三)粮食应急配送中心要集中配送资源,提高配送效率,全力做好应急粮油的配送工作;

(四)粮食应急供应网点要结合网点自身实际和辐射范围,积

极联系货源,确保储备足够数量的成品粮油,粮油销售后要及时补充。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市、县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可依据本细则,

制定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细则,并报上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牌匾样式由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提供(附件2)。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牌匾的制作和发放。所需费用由本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在资格确定和管理过程中,不得收取粮食企业任何费用。

第三十条  其他承担粮食应急保障任务的非企业性质的社会主体,参照本细则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粮食应急保障企业推荐标准

2.牌匾样式

附件1-1

省级及以下粮食应急保障企业推荐标准

                                                                             单位:吨

区域

级别

应急储运企业

应急加工企业

库房仓容

油罐罐容

日运输能力

自有车辆日 运输能力

小麦日加工

 能力

稻谷日加工 能力

油脂分装日加

工能力

合肥、淮北、亳州、宿州、蚌埠、阜阳、淮南、滁州、六安等9

省级

15000

1000

100

50

300

200

100

市级

10000

500

50

30

200

150

50

县级

5000

200

30

10

100

100

30

马鞍山、芜湖、宣城、铜陵、池州、安庆、黄山等7

省级

10000

500

50

30

300

200

50

市级

5000

300

30

20

200

150

30

县级

3000

100

20

10

100

100

20

备注:1、以上标准和数据来自2020年底上报的粮食应急保障企业信息,经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分析得出;

2、企业只要能够满足储运、加工各项能力细分指标之一的,即达到相应企业标准

3、此标准为推荐标准,非强制标准。该指标每年进行更新。

附件1一2

省级及以下粮食应急保障企业推荐标准

                                                                                                                   单位

区域

级别

应急配送中心

应急供应网点

库房仓容

油罐罐容

日运输能力

自有车辆日 

运输能力

小麦粉设计 

日供应能力

大米设计日供 应能力

食用植物油设计日供应能力

合肥、淮北、亳州、宿州、蚌埠、阜阳、淮南、滁州、六安等9

省级

15000

1000

100

50

2

2

2

市级

10000

500

50

30

1

1

1

县级

5000

300

30

10

0.5

0.5

0.5

马鞍山、芜湖、宣城、铜陵、池州、安庆、黄山等7

省级

10000

500

50

30

2

2

2

市级

5000

300

30

20

1

1

1

县级

3000

100

20

10

0.5

0.5

0.5

备注:1、以上标准和数据来自2020年底上报的粮食应急保障企业信息,经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分析得出;

2企业只要能够满足配送供应各项能力细分指标之一的,即达到相应企业标准

3此标准为推荐标准,非强制标准。该指标每年进行更新。

附件1-3

省级及以下应急保障中心推荐标准

       单位

区域

级别

仓储能力

加工能力

运输能力

供应能力

库房仓容

油罐

罐容

小麦日加 工能力

稻谷日加 工能力

油脂分装 日加工能力

日运输能力

自有车辆日运输能力

小麦粉日供应能力

大米日供应能力

食用植物油日供应能力

合肥、淮北、亳州、宿州、蚌埠、阜阳、淮南、滁州、六安等9

省级

15000

1000

300

300

100

100

50

100

100

20

市级

10000

500

200

200

50

50

30

50

50

10

县级

5000

200

100

100

30

30

10

10

10

5

马鞍山、芜湖、宣城、铜陵、池州、安庆、黄山等7

省级

10000

500

300

300

50

50

30

50

50

20

市级

5000

300

200

200

30

30

20

30

30

10

县级

3000

100

100

100

20

20

10

10

10

5

备注1、以上标准和数据来自2020年底上报的粮食应急保障企业信息,经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分析得出;

2应急保障中心标准,以省市县三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标准为基础,应满足仓储、加工、运输、供应中两个以上功能指标

3此标准为推荐标准,非强制标准。该指标每年进行更新。

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