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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于 年 月 日向本局提出的《不予法律援助复议申请》,经审查,您的申请不符合司法部关于《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条内容要求,故经本局复议维持裕安区法援中心作出的 决字第 号不予受理决定,若您对该复议决定书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裕安区司法局(公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