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落实河湖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以及湖泊保护规划,强化河湖水域岸线功能分区和用途管制。以妨碍河道行洪突出问题整治为重点,常态化、规范化开展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保障河道行洪通畅。结合河湖警长、生态检察官工作,扎实推进河湖生态环境问题排查整治,不断巩固整治成效。严格涉河项目审批程序,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严禁未批先建、越权审批、批建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