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应急预案】六安市裕安区地震应急预案

2023-01-19 16:07来源:裕安区应急管理局文字大小:[ ]背景色:       

  

1.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

2.2  现场指挥部

        2.3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管委会抗震救     灾指挥机构

3.  响应机制

3.1  地震灾害分级

3.2  分级响应

4.  监测报告

4.1 监测预报

4.2 震情速报

4.3 灾情报告

5.  应急响应

5.1  IV级响应

5.2  III级响应

5.3  I级或级响应

5.4  信息发布

5.5  应急结束

6.  恢复重建

6.1  调查评估

6.2  恢复重建规划

6.3  恢复重建实施

7.  应急保障

7.1  应急队伍保障

7.2  物资与资金保障

7.3  基础设施保障

7.4  指挥平台保障

7.5  避难场所保障

7.6  宣传、培训与演练

8.  其他地震事件应急

    8.1  有感地震应急

    8.2  地震谣传事件应急

9.  附则

    9.1  奖励与责任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9.3  以上、以下的含义

9.4  预案解释

9.5  预案实施时间         

 

1.总 

1.1  编制目的

依法科学统一、有力有序有效地实施地震应急,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减轻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六安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六安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规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发生的地震灾害和区外发生对我区造成重大影响的地震灾害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抗震救灾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军地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资源共享、快速反应的工作原则。地震灾害发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立即自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区政府是应对本行政区域一般地震灾害的主体。

2.组织体系

2.1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

在区委政府领导下,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区抗震救灾工作。区应急管理局承担区指挥部日常工作。

2.1.1区指挥部组成

  长:分管副区长

副指挥长:区政府办副主任、区应急局局长、区科技(地震)局局长、区人武部、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同志

指挥部成员:区委宣传部(融媒体中心)、区委统战部、区政府办公室、区发改委(区粮食物资储备中心、区人防办)、区教体局、区经信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利局、区商务局、区卫健委、区文旅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医保局、区应急局、区气象局、区科技(地震)局、六安城郊供电公司、电信六安分公司、团区委、区人武部、区消防救援大队等单位的分管负责人。

区政府根据应急处置实际需要,可对区指挥部领导和成员进行调整。

2.1.2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局,履行综合协调和信息汇总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区科技(地震)局、区住建局、区民政局、区应急局、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同志担任,成员为区指挥部成员单位联络员。

2.1.3区指挥部工作组

较大以上地震灾害发生后,区指挥部视情成立综合协调组(区指挥部办公室并入综合协调组)、军队工作组、抢险救援组、通信保障组、交通保障组、医疗救治组、监测评估组、生活物资组、社会治安组、新闻宣传组、恢复重建组、涉外涉港澳台事务组等12个工作组,根据需要,区指挥部可以对工作组的设立进行调整。

2.2  现场指挥部

地震灾害发生后,区指挥部视情在地震灾区成立现场指挥部,靠前指挥、协调、督导抗震救灾工作。

现场指挥部指挥长一般由区政府有关领导担任,副指挥长由区政府办副主任、区应急局、区科技(地震)局、区民政局、区人武部、区消防救援大队以及灾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同志担任。

现场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若干工作组,分别负责抢险救援、物资供应、地震监测与震害调查、损失评估、灾民安置、通讯保障、社会治安、医疗防疫、宣传报道等方面工作。

2.3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管委会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管委会设立本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开展应急救援行动,共同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3.响应机制

3.1  地震灾害分级

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3.1.1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直接经济损失占全区上年地区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

当区内发生6.0级以上地震(M = 6.0),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3.1.2  重大地震灾害

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区内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5.0 = M < 6.0),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3.1.3  较大地震灾害

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区内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4.0 = M < 5.0),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3.1.4  一般地震灾害

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区内发生3.5级以上、4.0级以下有感地震(3.5 = M<4.0),可能造成较大的社会影响时,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3.2  分级响应

根据地震灾害分级情况,将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级、级、级和级。

应对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启动一级、二级、三级响应。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在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下组织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市指挥部启动级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下,区指挥部组织和实施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同意,区指挥部启动Ⅳ级响应,区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地震应急响应级别及指挥机构见表1

1 地震应急响应级别及指挥机构

地震灾害级别

响应级别

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

重大地震灾害

较大地震灾害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市政府批准后启动

一般地震灾害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批准后启动

经初判启动地震应急响应后,如果发现应急响应级别与实际灾情明显不符,应及时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监测报告

4.1  监测预报    

区科技(地震)局加强震情跟踪监测、预测预报和群测群防工作,及时上报市地震局对地震预测意见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并根据省政府发布的临震预报,及时加强应急防范措施。

4.2震情速报

当我区境内发生2.5级以上地震、毗邻县区发生4.0级以上地震后,区科技(地震)局快速测定完成的地震发生时间、地点、震级、震源深度等速报参数,15分钟内将相关情况报区委、区政府和区震指,通报有关单位和乡镇街、高新区管委会抗震救灾机构,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地震发生后,区科技(地震)局按有关规定要求向社会发布地震监测等相关信息。

4.3 灾情报告

灾情报告的基本要素包括:时间、地区、范围、强度,以及受灾人口、人员伤亡、转移安置和重要基础设施损毁等情况。

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区所在乡镇街、高新区管委会及时汇总震情、灾情、社情、舆情等信息,30分钟内报区委、区政府和区震指,区政府1小时内报市委、市政府和市震指。

较大以上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区所在乡镇街、高新区管委会及时汇报后,区应急局、区科技(地震)局等部门迅速组织开展现场灾情收集、分析研判等工作,将核实的初步灾情立即报区委、区政府、区震指,并及时续报;区发改委、区教体局、区经信局、区公安分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文旅局、区卫健委、区应急局、区城管局、六安城郊供电公司、铁塔六安分公司等有关部门(单位)按职责迅速将收集了解的情况报区委、区政府、区震指。

区政府接报地震灾害后,立即上报市委、市政府,并及时续报。发现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人员中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时,属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应迅速核实并报区委区政府、区抗震救灾指挥部。

5.应急响应

当区内发生地震灾害后,区应急局、区科技(地震)局立即向区政府、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震情和灾情初步评估意见,并根据地震灾害初判指标提出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的建议,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启动应急响应。同时,将震情信息通报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

5.1  级响应

本行政区域内发生3.5=M<4.0级地震,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迅速组织开展灾情统计上报、医疗救治、灾民安置、次生灾害防范等处置工作,同时提出需要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在市指挥部的指导下,领导和组织实施抗震救灾工作。

5.2  级响应

当区内发生4.0=M<5.0级地震时,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后,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迅速组织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治、灾民安置、次生灾害防范、灾情调查核实、应急恢复等处置工作;迅速了解灾情并向市政府报告,视情提出需要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在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导下,领导和组织实施抗震救灾工作。

5.2.1 先期处置

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立即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和灾情调查,组织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防范次生灾害,维护社会治安;开放应急避难场所,设立安置点,发放生活用品,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5.2.2 指挥协调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召开紧急会议,部署抗震救灾行动。

1)分析、判断地震趋势,了解、掌握灾情。成立并派出区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赶赴灾区组织、指挥和协调现场抗震救灾工作。

2)派遣区地震应急救援队、区公安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矿山和危化品救护队等各类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协调驻裕安部队及民兵、预备役部队、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和被困群众。

3)迅速组织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开展伤员救治;协调伤员的转移、接收与救治;组织开展卫生防疫,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疫情的发生。

4)迅速组织工程抢修抢险专业队伍,修复毁坏的交通、水利、市政、通信、广播电视、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

5)指挥灾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管委会开展救援行动,安置受灾群众,保障灾民食品、饮用水等基本生活。

6)指挥灾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管委会迅速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关闭人员密集场所,停止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生产经营活动;划定可能引发次生灾害的危险区域和警戒区域,设置警戒标志,并采取紧急防控措施。

7)依法采取紧急措施,维护社会秩序,保护重点目标和场所。

8)组织非灾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管委会对受灾地区进行支援。必要时,组织非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管委会对灾区群众生活安置、伤员救治、卫生防疫、基础设施抢修和生产恢复等开展对口支援。

9)统一发布抗震救灾信息,指导做好宣传报道工作,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救援的动态信息。

10)加强涉外事务协调管理,妥善安置在灾区工作和旅游的境外人员;做好对外信息沟通与通报,按程序协调安排国外救援队入境救援行动,加强境外救援物资的接收和管理。

11)向市委市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并视需要请求支援;认真落实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安排部署的工作。

5.2.3应急处置

区指挥部各工作组、区政府各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区指挥部的统一部署,根据各自职责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各工作组牵头单位负责协调本组高效有序开展工作,并及时将工作进展情况报送区指挥部。

1)搜救人员。区应急局、区人武部、区公安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科技(地震)局等有关部门组织驻裕安部队及民兵、预备役部队、消防救援大队等各类专业抢险救援队伍赶赴灾区,搜救被压埋人员。现场救援队伍之间加强衔接和配合,合理划分责任区边界,遇有危险时及时传递警报,做好自身安全防护,及时向区指挥部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2)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区卫健委组织协调应急医疗队伍赶赴现场,抢救受伤群众,必要时建立战地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区经信局、区卫健委、区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加强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和血浆的组织调度,确保被救人员得到及时医治,最大程度减少伤员致死、致残。统筹周边地区的医疗资源,根据需要分流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开展灾后心理援助。加强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对灾区水源进行监测消毒,加强食品和饮用水卫生监督。

3)安置受灾群众。区应急局、区发改委等有关部门组织筹集和调运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移动厕所等各类救灾物资,解决受灾群众吃饭、饮水、穿衣、居住等问题。在受灾乡镇(街道)、村(社区)设置生活用品发放点,确保生活用品有序发放。区经信局等有关部门根据需要组织企业生产、调运、安装活动板房和简易房。在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器材,严防火灾发生。鼓励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安置受灾群众。区民政局等有关部门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区教体局指导受灾地区适时组织灾区学校复课或设立临时教室,恢复正常教学秩序。

4)抢修基础设施。区发改委、区住建局、区交通局等有关部门组织抢修因灾损坏的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基础设施,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和伤病人员的运输需要。区住建局、六安城郊供电公司等有关部门组织抢修供电、供水、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需求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5)加强现场监测。区科技(地震)局组织布设或恢复地震现场测震和前兆台站,实时跟踪地震序列活动,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及时研判灾区震情形势。区气象局加强气象监测,密切关注灾区重大气象变化。区生态环境分局安排专业力量加强空气、水源、土壤污染监测,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6)防御次生灾害。区水利局、区自然资源局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水库、水电站、堤坝、堰塞湖等开展险情排查、评估和除险加固,设立警示标志,必要时组织下游危险地区人员转移;加强次生灾害监测预警,防范因强余震和降雨形成的滑坡、泥石流、滚石等造成新的人员伤亡和交通堵塞。区应急局、区城管局、区经信局、六安城郊供电公司等有关部门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输配电线路、军工科研生产重点设施的受损情况排查,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区住建局组织力量对灾区民用住房和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被损毁的建筑工程开展安全评估、鉴定、对建(构)筑物安全情况进行分类,并设置明显标识。

7)维护社会治安。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等有关部门在受灾群众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增设临时警务站,加强治安巡逻,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加强交通管制,维护交通秩序,优先保障抗震救灾车辆通行。

8)开展社会动员。区应急局、团区委、区红十字会、区科技(地震)局等有关部门加强应急志愿者队伍管理;及时开通应急志愿者服务联系电话,统一接收志愿者组织报名,做好志愿者派遣和相关服务工作;根据灾区需求,交通运输等情况,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指南,引导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救灾。区民政局、区红十字会等有关部门视情组织开展为灾区捐款捐物活动,做好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和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工作。

9)开展灾害调查与评估。区科技(地震)局、区住建局应急局等有关部门深入调查灾区范围、受灾人口、人员伤亡数量、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环境影响程度等。区科技(地震)局组织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调查等,并会同应急、财政、住建等有关部门承担地震灾害损失评估的具体工作形成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报告,上报区政府。

5.3  级或级响应

当本行政区域内发生M>5.0级以上地震时,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听从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和部署。

5.4  信息发布

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按照分级响应原则,负责相应级别地震灾害信息发布工作。地震灾害发生后,30分钟内发布震情,4小时内发布初步灾情、震情趋势判断意见以及抗震救灾情况,适时开展后续发布。信息发布要统一、及时、准确、客观。

5.5  应急结束

在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以及交通、电力、通信和供水等基础设施基本抢修抢通、灾区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指挥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应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6.恢复重建

6.1  调查评估

区应急局、区科技(地震)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开展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工作,形成地震灾害损失调整评估报告,上报区政府。

6.2  恢复重建规划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根据国务院决策部署,由省人民政府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重大、较大地震灾害发生后,需要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由市政府会同省发改委牵头,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国土厅、省住建厅、省地震局等单位编制。

6.3  恢复重建实施

区政府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灾后恢复重建。

7.应急保障

7.1  应急队伍保障

区应急局、区科技(地震)局、区人武部、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卫健委、区交通局等部门加强地震救援等各类抗震救灾队伍建设,经常性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城市通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乡镇(街道)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地震抢险救灾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会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地震应急救援队伍类别及调用方案见表2

2:地震应急救援队伍类别及调用方案

调用梯队

应急队伍

先期处置队伍

第一支援梯队

第二支援梯队

人员搜救队伍

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区消防救援大队、当地驻军、民兵预备役;灾区地震志愿者队伍

六安市军分区、武警六安市支队、六安消防救援支队、市内非灾区县(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周边县(区)地震志愿者队伍

省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

工程抢险专业队伍

区工程抢险专业队伍

市内工程抢险专业队伍、武警水电部队

省工程抢险专业队伍

次生灾害应急救援队伍

区公安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

各行业应急救援队伍

省特种应急救援队伍

医疗卫生救援队伍

区医疗卫生机构、区医疗卫生救援队伍

市地震灾害紧急救援医疗分队;各级医疗机构;市红十字应急救援队

省和军队医疗队;红十字应急救援队

现场地震应急队伍

区科技(地震)局地震应急现场工作队

市地震局、周边市、县地震部门地震应急现场工作队

省地震应急现场工作队

建筑物安全鉴定队伍

区住建部门

市住建委协调相关建筑结构安全方面的专家队伍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专家组部分专家;有关高校专家

7.2  物资与资金保障

区直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地震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医疗器械和药品等的生产供应。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并通过与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协议等方式,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各级各类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工程抢修抢险专业队、医疗救护队、现场地震应急工作队、志愿者队伍等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

7.3  基础设施保障

健全应急通信工作体系,完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确保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在基础通信网络基础设施遭到严重损毁且短时间难以修复的极端情况下,确保至少一种以上临时通信手段有效、畅通。

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和应急广播电视体系,确保群众能及时准确地获取政府发布的权威信息。

加强电力基础设施、电力调度系统建设,保障地震现场应急装备的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

建立健全公路、水路等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调度,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

7.4  指挥平台保障

区科技(地震)局综合利用现有技术手段,建立健全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和地震应急基础数据库,形成上下贯通、反应灵敏、功能完善、统一高效的地震应急指挥平台,做到与灾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管委会及其部门应急平台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实现震时震情灾情快速响应、应急指挥决策、灾害损失快速评估与动态跟踪、地震趋势判断快速反馈,保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管委会及其部门在抗震救灾中信息(含音视频)畅通、科学决策和准确指挥。

7.5  避难场所保障

区政府结合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规划建设并利用现有的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馆、学校操场、人防工程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所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等设备设施, 并储备必要的物资。

学校、医院、养老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应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畅通。有关单位定期维护应急救援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7.6  宣传、培训与演练

宣传、教育、文化、新闻出版与融媒体中心、地震、共青团、科协等部门密切配合,开展防震减灾科学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提高全社会防震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学校把防震减灾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教育、地震等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管委会要建立健全地震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等进行地震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管委会及其部门要制订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开展预案演练、地震应急演练。机关、学校、医疗卫生机构、企事业单位和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要结合实际开展地震应急演练。

8.其他地震事件应急

8.1  有感地震应急

有感地震的应对工作,由地震部门和地震发生地政府负责。3.5级以下有感地震发生后,当地政府要立即派出工作组深入现场,调查了解情况,迅速收集并向区抗震指挥部报告震情、社情,及时向社会发布地震信息,宣传地震知识,做好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的准备,同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治安管理、安全保卫和交通疏导,维护社会稳定。

8.2  地震谣传事件应急

当出现地震谣传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时,区应急局、区科技(地震)局和区委宣传部协助当地政府,做好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工作,澄清事实,平息谣传。对制造、传播地震谣言者,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9.附则

9.1  奖励与责任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区抗震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管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应根据本预案,制定与本预案相衔接、配套的部门地震应急预案,报区应急局、区科技(地震)局备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管委会制定本行政区域地震应急预案,报区应急局、区科技(地震)局备案。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水库、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地震应急预案,并报区应急局、区科技(地震)局备案。

预案编制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编写应急预案操作手册。

9.3  以上、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9.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应急局会同区科技(地震)局负责解释。

9.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488日印发的《六安市裕安区地震应急预案》(裕政秘〔201435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区委宣传部(网信办):组织统一发布抗震救灾信息,指导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工作,加强舆情分析,正确引导国内外舆论。

2.委统战部:负责协调处理地震灾害发生后的涉台事务,协调救助受灾台胞、台资企业,协调安排台湾救援队伍、捐赠物资及资金等。

3.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安排到我区参加抗震救灾工作的国际救援队伍工作。

  4区发改委(粮食物资储备中心、人防办):指导防震减灾相关规划的编制,组织重大破坏性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编制并指导实施;组织排查军工科研生产重点设施的地震受损情况,及时采取安全措施,防范次生灾害;指导电力、石油、天然气生产经营单位修复被损毁的电网设施和油气长输管线及附属设施,排查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引发次生灾害;根据区应急局的动用指令,负责区级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和组织调出。协助应急避难场所开放与管理工作,协同开展应急通讯保障任务。

5.区教体局:指导灾区学校做好灾情信息的收集、上报;组织力量配合救援队伍在学校开展救援,视情组织转移和安置灾区师生,指导灾区学校尽快恢复教学秩序,对校舍进行安全鉴定和加固;把防震减灾知识纳入学校教学内容,指导学校结合实际开展地震应急疏散演练。

6区经信局:组织有关生活必需品及重要商品的应急供应,参与组织有关救灾物资调配;指导灾后基础设施和生产恢复建设

7区公安分局:组织力量参与灾后抢险救援;指导灾区开展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实行交通管制措施。

8民政局:负责组织安排灾区民政福利机构设施及财产安全转移等工作;指导协调相关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困难群众基本社会服务等事务。

 9.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组织、协调预备役部队、退役军人参加对被困和受伤人员进行搜救;参与各类次生灾害处置及特殊建筑物的抢险工作。

10.区司法局: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

11区财政局:争取市财政资金支持;落实并下拨专项应急资金;参与指导地震应急物资储备、群众生活物资调拨、灾区恢复重建等工作。

12区自然资源局(区林业发展中心):协助对受灾的生态环境损害情况进行核实;配合指导拟定生态恢复方案。会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指导开展灾情卫星遥感监测、地质灾害信息收集、上报;指导地震引发次生地质灾害的调查、处置。指导灾区对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隐患排查与评估,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进行监测预警;参与组织灾后重建规划、灾后重建工作。

13区生态环境局:组织对灾区环境监测,以及地震灾害引起的污染源泄漏等次生灾害的监测和防控。组织收集灾区环境污染灾情信息并上报。

14区住建局:对建筑物安全鉴定工作作出部署,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重点对灾区建筑物抗震性能进行隐患排查;组织指导灾区各类建(构)筑物的抗震加固和修复工作,指导灾区恢复重建。指导协调对城市的基础设施等进行抢险,尽快恢复基础设施功能。

15.区交通局:组织收集灾区公路、桥梁、隧道灾情信息并迅速上报、续报。组织对被毁坏的公路、桥梁和有关设施的抢险抢修;协调运力,保障地震物资运输和灾民的应急运输。协同区公安分局,指导相关部门实施交通管制措施。指导道路抢修等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

16区农业农村局:制定并组织实施灾后动物防疫方案,指导开展相应重大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病防控。指导群众开展生产自救,参与灾害调查评估,对农业损毁情况进行核实。

17区水利局:指导收集并上报灾区水利工程灾情信息;监督指导水利工程安全管理,会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力量对灾区水利工程和相关险情进行排查、评估、应急抢险及灾后恢复重建

18区商务局:协调灾区采购生活必需品;组织对商贸企业损毁情况进行核实,指导受灾商贸企业进行生产自救,恢复灾区的市场秩序管理工作。

19区卫健委:组织紧急医学救援队伍赶赴灾区抢救伤员;指导收集灾区医疗机构灾情信息并上报;指导对灾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有效防控;组织对食品安全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指导灾区卫生部门向受灾人员提供精神、心理卫生帮助;指导紧急医学救援队伍建设。

 20.区科技(地震)局:进行震情速报,快速了解灾情、建议启动相应级别的地震应急响应,提出应急响应建议;承担地震监测与震害调查组的有关工作,加密地震监测,组织震情会商,分析、研判地震趋势;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建(构)筑物破坏、人员伤亡、地震社会影响和地震地质灾害等调查,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参与指导地震应急和抗震救灾宣传;根据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承办有关防震减灾方面的日常工作,指导乡镇街、高新区管委会及区直部门开展相关防震减灾工作。

21区市场监管局:组织相关部门对灾区食品安全进行监督;对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流通、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22区文旅局:掌握灾区游客受灾情况,指导做好灾区游客临时安置等工作,协同处理相关涉外涉港澳台游客事务;协调保障灾区广播电视信号传输,参与组织有关抗震救灾宣传报道等工作。

23.区医保局:负责受灾地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大病医疗救助、医疗保障综合协调等工作。

24.区应急局:参与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之间的联络协调,协调有关工作组开展救援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地震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及时统计、上报灾情,计划调配生活类救灾物资,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会同有关部门评估地震灾害损失;协调开展灾区次生灾害防范处置工作;派出或协调相关部门救援队伍开展应急救援;协助参与抗震救灾宣传;

 25.区气象局:协助做好前期灾情调查等工作;加强气象卫星遥感监测,负责灾区及周边地区天气的预测预报,及时发布气象信息。

 26.城管局:指导协调对城市的基础设施等进行抢险,恢复基础设施功能;负责受灾城区城市管理、环境卫生综合管理、市政设施恢复重建及应急避难场所开放与管理工作

27.区融媒体中心参与组织有关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工作。

28.六安城郊供电公司:组织力量尽快恢复被破坏的电力设施,保障地震现场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

29.团区委:负责协调和开展地震应急志愿者服务工作。

30.区红十字会:组织红十字会员和志愿者参加抢险救援、伤员急救、对口捐赠物资的接收、发放和管理,处理对口国际社会组织援助事宜。

 31.区人武部:负责协调现役部队、组织民兵力量参加抗震救灾行动;协调对接驻六安部队支援地方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32.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对被困和受伤人员进行搜救;参与各类次生灾害处置及特殊建筑物的抢险;参与对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地点和设施采取紧急防护措施;参与地震引发火灾、危险化学品泄漏等次生灾害的抢险救援。

33.裕安邮政局:组织协调抗震救灾物资的寄递服务。

34.电信六安分公司、移动六安分公司、联通六安分公司、铁塔六安分公司:组织协调通信抢修并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必要时在灾区架设临时基站,优先保障抗震救灾指挥通信畅通,确保在极端情况下,至少一种以上临时通信手段有效;建立应急通信保障系统,加强地震应急通信演练等工作。

35.六安火车站管理中心:负责六安火车站区域日常管理和有关组织协调工作;组织协调和联系有关单位认真做好联合管理工作;协调出租车停车场、公交车停车场和社会停车场运行工作;做好区域内治安秩序、出租车运营秩序、公交车运营秩序、道路运输市场秩序、设备设施维护、城市管理等方面综合协调指导工作;组织各派驻单位按照各自职责,维护火车站区域秩序。

各成员单位除承担上述职责外,还应根据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要求,承担与其职责相关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