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标准】裕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特殊食品生产经营检查标准

2024-02-26 09:51来源:裕安区市场监管局文字大小:[ ]背景色:       

安徽省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要点表

(食品销售者)

                                                                                        

检查

项目

序号

     

评分标准

分值

得分

备注

1.食品安全自查

*1.1

是否具有食品安全自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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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2

按照自查制度规定,是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

1

 

 

*1.3

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或自查发现问题,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是否立即采取措施整改。

1

 

 

*1.4

自查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时,是否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1

 

 

2.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2.1

是否具有食品安全追溯体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如实记录并保存进货查验、食品销售等信息,保证食品可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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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3.许可及备案

3.1

食品经营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

现场检查

0.5

 

 

3.2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食品经营者是否依法进行备案。

0.5

 

 

3.3

实际经营事项是否与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采集表中相关内容相符。

0.5

 

 

3.4

是否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或以电子形式公示。

0.5

 

 

3.5

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交易的食品销售者是否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采集表);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销售者是否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采集表)。

0.5

 

 

3.6

是否发现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性行为:

①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或备案编号。

②未获得许可或取得备案,开展食品销售活动。

③超出许可经营项目范围开展销售活动。

1

 

 

4.场所及布局

4.1

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是否保持规定的距离,废弃物是否合理存放和销毁。

 

 

 

 

 

现场检查

1

 

 

4.2

是否具有与销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贮存、销售等场所。

0.5

 

 

4.3

场所环境是否整洁卫生,地面、墙面、顶面是否干燥、无渗水、无霉变。

1

 

 

*4.4

是否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防止交叉污染。

1

 

 

*4.5

进口冷链食品是否做到专用通道进货、专区存放、专区销售,不得与其他食品混放贮存和销售。

1

 

 

4.6

库房是否与生活区分开;库存产品是否分类分区、隔墙离地摆放;库房是否设货位标识,出入库记录,确保货物先进先出。

1

 

 

5.设施设备

5.1

是否具有与销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施设备,配备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设备。

现场检查

1

 

 

5.2

用水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0.5

 

 

5.3

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是否对人体安全、无害。

0.5

 

 

6.禁止销售的食品

*6.1

是否发现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五)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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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7.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7.1

食品销售企业是否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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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食品销售企业

*7.2

是否对职工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1

 

7.3

是否加强食品检验工作。

0.5

 

8.人员管理

 

8.1

食品销售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否落实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现场检查,查看资料

1

 

食品销售企业

8.2

是否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其开展培训和考核。

0.5

 

8.3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是否经考核并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

0.5

 

8.4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是否接受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监督抽查考核,考核情况公布。

0.5

 

8.5

是否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0.5

 

 

*8.6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是否每年进行健康体检,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1

 

 

*8.7

在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销售人员是否存在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情况。

1

 

 

8.8

是否发现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从业行为:

①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销售管理工作、担任食品销售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②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从事食品销售管理工作,担任食品销售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1

 

 

9.标签、

说明书

*9.1

预包装食品包装上是否有标签。标签标明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各类事项。

 

1

 

 

*9.2

食品添加剂是否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标签上是否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提供给消费者直接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标签上是否注明“零售”字样。标签、说明书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其他事项。

1

 

 

*9.3

进口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是否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是否还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标示原产国国名或地区区名(如香港、澳门、台湾),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可不标示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

现场检查

1

 

 

9.4

标签、说明书是否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是否显著标注,容易辨识。转基因食品是否按照规定显著标示。

1

 

 

*9.5

是否发现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行为:

①标签、说明书有虚假内容,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②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

③对保健食品之外的其他食品,声称具有保健功能;

④进口的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法律法规标准相关规定。

1

 

 

10.温度

全程控制

*10.1

是否建立并落实冷藏冷冻食品全程温度记录制度。

现场检查

2

 

 

10.2

是否配备与冷藏冷冻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施设备。

1

 

 

*10.3

是否按照标签标示或相关标准的温度、湿度等要求销售、贮存、运输冷藏冷冻食品及其他有温度、湿度等要求的食品。

2

 

 

11.购销

过程控制

*11.1

是否查验食品供货者的许可证(或备案信息采集表)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现场检查,查看资料(随机抽查2个以上品种,不符合要求每项加2分,加完为止。)

4

 

 

*11.2

是否查验食品添加剂供货者的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记录所采购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4

 

 

*11.3

食品销售企业是否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现场检查,查看资料(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加2分;随机抽查2个以上品种,记录不完整的,缺一项加1分,加完为止。)

2

 

食品销售企业

*11.4

查验记录是否完整,查验记录应包含所采购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3

 

*11.5

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是否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

现场检查,查看资料(无销售记录的,加2分,随机抽查2个以上品种,销售记录不完整的,缺一项加1分,加完为止)

2

 

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

*11.6

是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3

 

11.7

销售的无包装直接入口食品,是否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配备有效的防虫、防蝇、防鼠设施。

现场检查

0.5

 

 

*11.8

销售的散装食品,是否在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成分或配料表、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1

 

 

*11.9

销售的散装食品标注的生产日期与生产者在出厂时标注的生产日期是否一致。

1

 

 

11.10

包装或分装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是否无毒、无害、无异味,并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要求。

0.5

 

 

*11.11

包装或分装的食品,是否更改原有的生产日期、延长保质期。

1

 

 

*11.12

食品与非食品、生食与熟食的盛放容器是否混用。

1

 

 

*11.13

普通食品与特殊食品、药品是否混放销售。

1

 

 

11.14

临近保质期的食品分类管理,是否作特别标示或者集中陈列出售。

1

 

 

11.15

酒类经营者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是否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标志。

0.5

 

酒类经营者

11.16

是否向未成年人销售酒。

0.5

 

 

*11.17

经营场所食品广告或宣传的内容是否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现场检查,查看资料

1

 

 

11.18

是否发现利用包括会议、讲座、健康咨询在内的任何方式对食品进行虚假宣传;是否发现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

0.5

 

 

11.19

经营的进口预包装食品是否有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0.5

 

 

12.贮存

过程控制

12.1

经营场所外设置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的,是否向发证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副本上载明仓库具体地址。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是否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现场检查,查看资料

0.5

 

 

12.2

贮存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是否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

0.5

 

 

*12.3

是否在散装食品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1

 

 

*12.4

是否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1

 

 

*12.5

食品与非食品、生食与熟食的贮存容器是否混用。

1

 

 

*12.6

是否发现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

1

 

 

*12.7

委托贮存食品的,是否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贮存服务提供者,审核其食品安全保障能力,是否监督其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委托非食品生产经营者贮存有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食品的,是否审查其备案情况。

 

 

1

 

 

*12.8

接受委托贮存食品的,是否留存委托方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采集表)。如实记录委托方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联系方式以及委托贮存的冷藏冷冻食品名称、数量、时间等内容。记录和相关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贮存结束后2年。

1

 

 

13.运输

过程控制

13.1

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是否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

现场检查,查看资料

0.5

 

 

*13.2

是否发现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1

 

 

*13.3

委托运输食品的,是否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运输服务提供者,查验其食品安全保障能力,监督其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运输食品。

1

 

 

14.食品

召回

14.1

销售者发现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后,是否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需要召回的,是否配合生产者立即召回。由于食品销售者的原因造成其经营的食品有上述情形的,由食品销售者召回。

现场检查,查看资料

0.5

 

 

14.2

对召回的食品是否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

0.5

 

 

14.3

对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是否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0.5

 

 

14.4

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是否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需要对召回的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销毁的,是否提前报告时间、地点。

0.5

 

 

15.委托

生产

15.1

委托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生产者生产,是否审查其生产资质,留存相关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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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15.2

是否对委托生产者生产行为进行监督,对委托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安全负责。

0.5

 

 

16.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16.1

食品销售企业是否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查看资料

1

 

食品销售

企业

16.2

是否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1

 

*16.3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是否按规定上报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2

 

 

17.其他

*17.1

检查结果对消费者有重要影响的,是否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公开展示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并保持至下次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

1

 

 

17.2

监督检查结果、市场监管部门约谈经营者情况和经营者整改情况是否记入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对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是否按照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现场检查,查看资料

0.5

 

 

17.3

检查结果信息形成后是否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0.5

 

 

18.食用农产品

18.1

是否具有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现场检查,查看资料

1

 

 

18.2

是否如实记录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1

 

 

*18.3

经营的猪肉是否按规定具有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和非洲猪瘟检测报告;其它畜禽肉是否按规定具有检疫合格证明。

1

 

 

 

 

19.特殊食品

*19.1

销售特殊食品时是否查验并保存供货者的许可资质、产品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产品检验报告、进口产品检验检疫证明或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材料。进货和销售记录是否能满足查验和追溯要求。注册或者备案凭证应与实际商品相符,且在有效期内。

现场检查,查看资料

1

 

 

*19.2

特殊食品的标签、说明书是否与注册或备案的内容相一致。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是否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不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等,并声明“本品不能替代药物”。

现场检查,查看资料

0.8

 

 

*19.3

进口特殊食品是否有中文标签且必须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不得加贴。

现场检查

0.7

 

 

*19.4

特殊食品是否与普通食品、药品混放销售。特殊食品销售是否设立专柜(或专区)。是否在特殊食品销售专柜(或专区)显著位置设立提示牌,分别标明“保健食品销售专柜(或专区)”“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专柜(或专区)”“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专柜(或专区)”字样,提示牌为绿底白字(黑体)。

现场检查

1.5

 

 

*19.5

销售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的是否为医疗机构和药品零售企业。

现场检查,查看资料。

0.7

 

 

19.6

销售的保健食品标签是否设置警示用语区,标注“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替代药物治疗疾病”警示用语。保健食品经营者是否在经营保健食品的场所、网络平台等显要位置标注“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等消费提示信息。

现场检查。

0.3

 

 

19.7

是否对距离保质期不足一个月的婴幼儿配方乳粉采取醒目提示或者提前下架等措施。

现场检查

0.3

 

 

*19.8

是否存在通过健康咨询、宣传资料等任何方式虚假夸大宣传特殊食品。

现场检查,查看资料

0.8

 

 

*19.9

是否宣传声称婴儿配方食品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

现场检查,查看资料

0.7

 

 

*19.10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广告是否广告审查部门审查批准,取得广告批准文件,并与批准内容相一致。

现场检查,查看资料

0.7

 

 

19.11

是否对0-12个月龄婴儿食用的婴儿配方食品进行广告宣传。

现场检查,查看资料

0.3

 

 

*19.12

网络销售特殊食品的销售主页相关信息是否与产品注册证书或备案凭证、广告审查批准等信息相一致,销售页面刊载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等禁止标志内容。

现场检查,查看资料

0.8

 

 

*19.13

网络销售保健食品的页面是否显著位置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网络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页面是否显著标示“请在医生或者临床营养师指导下使用;不适用于非目标人群使用;本品禁止用于肠外营养支持和静脉注射”等提示用语。

现场检查

0.7

 

 

*19.14

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是否进行网络交易。

现场检查

0.7

 

 

 

100

[   ]

 

检查结论及处理意见

(可另附表)

 

被检查单位意见

(可另附表)

 

检查人员签名:

[手签名]

                         

被检查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人签名:

[手签名]

                     

                             日(章)

 

 

备注:

1、 违反《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该项加分。

2、 如果检查项目存在合理缺项的,该项不加分。

3、发生违反《食品安全法》三十四条规定的经营行为,直接认定为高风险。

4、每个年度处罚两次以上,直接认定为高风险。

5、网络食品销售者检查同实体店食品销售者。

6、有* 号为监督检查的重点项。

7、无* 号为监督检查的一般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