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六安市裕安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市政公用)案件公示【11月14日】

2022-11-20 11:13来源:裕安区城管局文字大小:[ ]背景色:       
序号 案由 当事人基本信息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罚款额
(万元)
处罚决定
书文号
处罚决定
日期
执行
情况
公示期 作出行政
执法机关
名称或姓名 统一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
代表人
1 鲍*普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案 鲍*普 342401**********12 2022年7月20日,六安市裕安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一大队徐集中队接到领导交办案件称“裕安区010县道********布鞋店隔壁门面,非法经营储存液化气罐,店内店外都放着大量液化气罐,有重大安全隐患”。城管执法人员立即赶到现场进行勘查。
经调查,鲍*普现居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幢***门面,用三轮车,销售瓶装液化石油气。当事人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扰乱了瓶装液化石油气市场,并存在安全隐患。该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1、责令立即停止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行为;2、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2.000000 裕城法[公用]罚决〔2022〕第12号 2022/11/14 已执行 一年 六安市裕安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 陈*兵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案 陈*兵 342401**********17 六安市裕安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六安市裕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接上级交办称“六安市裕安区丁集兴旺液化气站涉嫌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行为”。2022年8月9日执法人员立即赶到现场进行勘查。
经调查,陈*兵于2022年8月9日驾驶皖N****3五菱牌式货车,停在六安市裕安区丁集镇婚纱小镇院内,用电动黄色三轮车到六安市裕安区丁集兴旺液化气站充装瓶装液化石油气,在转运到自己驾驶的皖N****3五菱牌厢式货车内,检查时发现已充装好瓶装液化石油气9瓶,规格为15公斤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燃气经营许可证》。扰乱了瓶装液化石油气市场,并存在安全隐患。该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1、责令立即停止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行为;2、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2.000000 裕城法[公用]罚决〔2022〕第13号 2022/11/14 未执行 一年 六安市裕安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3 陈*宝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案 陈*宝 342401**********75 六安市裕安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六安市裕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接上级交办称“六安市裕安区丁集兴旺液化气站涉嫌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行为”。2022年8月9日执法人员立即赶到现场进行勘查。
经调查,陈*宝于2022年8月9日驾驶皖N****5五菱牌荣光小货车,停在六安市裕安区丁集镇婚纱小镇院内,用电动黄色三轮车到六安市裕安区丁集兴旺液化气站充装瓶装液化石油气,在转运到自己驾驶的皖N****5五菱牌荣光小货车内,检查时发现15公斤的液化石油气钢瓶若干,用黑色遮阳网覆盖。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燃气经营许可证》。扰乱了瓶装液化石油气市场,并存在安全隐患。该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1、责令立即停止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行为;2、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2.000000 裕城法[公用]罚决〔2022〕第15号 2022/11/14 未执行 一年 六安市裕安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4 黄*红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案 黄*红 342421**********74 六安市裕安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六安市裕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接上级交办称“六安市裕安区丁集兴旺液化气站涉嫌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行为”。2022年8月9日执法人员立即赶到现场进行勘查。
经调查,黄*红于2022年8月9日驾驶皖N****7五菱牌轻型普通货车,停在六安市裕安区丁集镇婚纱小镇院内,用电动黄色三轮车到六安市裕安区丁集兴旺液化气站充装瓶装液化石油气,在转运到自己驾驶的皖N****7五菱牌轻型普通货车内,检查时发现黄*红驾驶皖N****7五菱牌轻型普通货车内装有规格为15公斤的液化石油气钢瓶若干,用黑色遮阳网覆盖,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燃气经营许可证》。扰乱了瓶装液化石油气市场,并存在安全隐患。该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1、责令立即停止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行为;2、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2.000000 裕城法[公用]罚决〔2022〕第16号 2022/11/14 未执行 一年 六安市裕安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5 刘*庆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案 刘*庆 342401**********79 六安市裕安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六安市裕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接上级交办称“六安市裕安区丁集兴旺液化气站涉嫌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行为”。2022年8月9日执法人员立即赶到现场进行勘查。                                                          
经调查,刘*庆于2022年8月9日驾驶皖N****9五菱牌小货车,停在六安市裕安区丁集镇婚纱小镇院内,用电动黄色三轮车到六安市裕安区丁集兴旺液化气站充装瓶装液化石油气,在转运到自己驾驶的皖N****9五菱牌小货车内,检查时发现刘仁庆驾驶的皖N****9五菱牌小货车内装有规格为15公斤的液化石油气钢瓶若干,用黑色遮阳网覆盖,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燃气经营许可证》。扰乱了瓶装液化石油气市场,并存在安全隐患。该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1、责令立即停止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行为;2、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2.000000 裕城法[公用]罚决〔2022〕第14号 2022/11/14 未执行 一年 六安市裕安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合计(万元)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