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裕安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2020版) (继续沿用)
第一部分 综合类
一、《安全生产法》……………………………………………2
二、《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42
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48
四、《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58
五、《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68
六、《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69
第二部分 技术服务类
七、《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70
八、《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71
第三部分 危险化学品类
九、《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72
十、《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74
第四部分 烟花爆竹类
十一、《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79
第一部分 综合类
一、安全生产法
(一)违法行为: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吊销其相应资质。
处罚标准
1.没有违法所得的,对机构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二万元罚款;
2. 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对机构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3.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对机构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4.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对机构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5.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对机构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四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6.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对机构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罚款。
(二)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标准
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1.导致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导致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导致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导致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处罚标准
1.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1项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处二万元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2.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2项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3.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3项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4.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4项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5.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5项及以上职责的,对主要负责人处五万元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四)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处罚标准
1.发生一般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五)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标准
1.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1至2项的, 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
2.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3项以上的, 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
(六)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处罚标准
1.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从业人员50人以下,其他单位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200人以下,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的罚款;
2.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从业人员50人以上100人以下,其他单位从业人员在200人以上300人以下,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从业人员100人以上,其他单位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法行为: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处罚标准
1.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1人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的罚款;
2.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2人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3人以上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处罚标准
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1.未按照规定对5名以下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达5人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的罚款;
2.未按照规定对5名以上10名以下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达5人以上10人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按照规定对10名以上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达10人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处罚标准
1.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2次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的罚款;
2.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2次以上3次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3次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处罚标准
1.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2次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的罚款;
2.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2次以上3次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3次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处罚标准
1.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的罚款;
2.未按照规定组织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既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又未定期组织演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处罚标准
1.特种作业人员5人以下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的罚款;
2.特种作业人员5人以上10人以下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特种作业人员10人以上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处罚标准
1.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评价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处50万元以上以下7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评价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处70万元以上以下9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3.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评价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建设项目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的,处90万元以上以下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四)违法行为: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处罚标准
1.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处50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的罚款;
2.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处50万元以上以下7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处70万元以上以下9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4.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处90万元以上以下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五)违法行为: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处罚标准
1.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处50万元以上以下7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处70万元以上以下9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3.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建设项目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的,处90万元以上以下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六)违法行为: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处罚标准
1.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处50万元以上以下7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处70万元以上以下9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3.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建设项目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的,处90万元以上以下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七)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处罚标准
1.有1处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有2处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有3处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安全警示标志设置不明显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4.有4处以上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责令限期改正,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20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十八)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处罚标准
1.有1台(套)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有2台(套)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有3台(套)以上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十九)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处罚标准
1.未对安全设备经常性维护、保养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未对安全设备定期检测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既未对安全设备经常性维护、保养,又未对安全设备定期检测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十)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处罚标准
1.有5名以下从业人员未配备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有5名以上10名以下从业人员未配备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有10名以上从业人员未配备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十一)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处罚标准
1.有1台(套)未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有2台(套)未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有3台(套)以上未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十二)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处罚标准
1.使用1台(套) 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使用2台(套) 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使用3台(套)以上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十三)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处罚标准
1.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3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3.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又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四)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处罚标准
1. 有1处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 有2处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3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3. 有3处以上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五)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处罚标准
1. 有1处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 有2处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3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3. 有3处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六)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处罚标准
1.未建立隐患排查日常排查台账的或台账不完整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 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七)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标准
1.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有1次拒不执行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有2次拒不执行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3.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有3次以上拒不执行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八)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处罚标准
1.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单处或者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细化)
2.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或3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或4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九)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处罚标准
1.发现1次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千元的罚款;
2.发现2次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6千元的罚款;
3.发现3次以上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的罚款。
(三十)违法行为: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处罚标准
1.发现1次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千元的罚款;
2.发现2次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千元以上6千元以下的罚款;
3.发现3次以上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6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一)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处罚标准
1.发现1次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千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发现2次以上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三十二)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处罚标准
1.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千元的罚款;
2. 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千元以上1万元的罚款;
(三十三)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标准
1.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责任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责任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四)违法行为: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标准
1.发现1次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现2次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发现3次以上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的罚款。
(三十五)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标准
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以上,百分之八十以下的罚款;
2.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以上的罚款;
3.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逃匿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三十六)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处罚标准
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迟报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以上,百分之八十以下的罚款;
2.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谎报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以上的罚款;
3.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隐瞒不报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三十七)违法行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处罚。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标准
1.对一般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1)造成死亡1人,或者3人以上5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600万元以下的,处20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2)造成死亡2人,或者5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经济损失6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处3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对事故发生单位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1)造成3人死亡,或者10人以上16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000万元以上17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以上58万元以下的罚款;
(2)造成4人死亡,或者16人以上24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700万元以上2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8万元以上66万元以下的罚款;
(3)造成5人死亡,或者24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25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66万元以上74万元以下的罚款;
(4)造成6人死亡,或者30人以上35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3000万元以上3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74万元以上82万元以下的罚款;
(5)造成7人死亡,或者35人以上4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3500万元以上4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82万元以上90万元以下的罚款;
(6)造成8人死亡,或者40人以上45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4000万元以上4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90万元以上98万元以下的罚款;
(7)造成9人死亡,或者45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4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98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3.事故发生单位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对事故发生单位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1)造成10人死亡,或者50人以上54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5000万元以上54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00万元以上1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造成11人死亡,或者54人以上58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5400万元以上58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2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的罚款;
(3)造成12人死亡,或者59人以上62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5800万元以上62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50万元以上180万元以下的罚款;
(4)造成13人死亡,或者62人以上66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6200万元以上66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80万元以上210万元以下的罚款;
(5)造成14人死亡,或者66人以上7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6600万元以上7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210万元以上240万元以下的罚款;
(6)造成15人以上18人以下死亡,或者70人以上74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7000万元以上76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240万元以上270万元以下的罚款;
(7)造成18人以上21人以下死亡,或者74人以上78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7600万元以上82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270万元以上350万元以下的罚款;
(8)造成21人以上24人以下死亡,或者78人以上82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8200万元以上88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35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罚款;
(9)造成24人以上27人以下死亡,或者82人以上9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8800万元以上94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400万元以上450万元以下的罚款;
(10)造成27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9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94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4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4.事故发生单位对特别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对事故发生单位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或者委托的单位作出处罚决定。
二、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
(一)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对重大危险源建立运行管理档案,未对运行情况进行全程监控,未定期对有关设施、设备进行检测,未定期对有关场所进行安全评估,未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在重大危险源所在场所的明显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
法律规定:《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对重大危险源建立运行管理档案,未对运行情况进行全程监控,未定期对有关设施、设备进行检测,未定期对有关场所进行安全评估,未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在重大危险源所在场所的明显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
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生产经营单位和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1、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完成对重大危险源建立运行管理档案,对运行情况进行全程监控,定期对有关设施、设备进行检测,定期对有关场所进行安全评估,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或者在重大危险源所在场所的明显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等6项事项(以下简称6项事项)其中1项的,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完成6项事项其中2项的,处四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二万元以上十四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完成6项事项其中3项的,处六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四万元以上十六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完成6项事项其中4项的,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六万元以上十八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5、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完成6项事项其中5项以上的,处十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八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未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的。
法律规定:《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未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的;
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生产经营单位和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1、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未完成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定期组织事故隐患排查,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对高风险设备、工艺、场所、物品和岗位进行风险辨识,编制事故隐患排查清单等5项事项(以下简称5项事项)其中1项的,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未完成5项事项其中2项的,处四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三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未完成5项事项其中3项的,处六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五万元以上十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未完成5项事项其中4项的,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七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5、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 5项事项全部未完成的,处十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二十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落实现场安全管理措施的。
法律规定:《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落实现场安全管理措施的。
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生产经营单位和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1.发现1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落实现场安全管理措施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现2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落实现场安全管理措施的, 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三万元以上十六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发现3处及以上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未落实现场安全管理措施的, 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六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五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区域、生活区域、储存区域之间的距离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
法律规定:《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五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区域、生活区域、储存区域之间的距离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处罚标准
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执行。
(五)违法行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机构出具严重失实的报告、证明等材料的。
法律规定:《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责令停业整顿:(四)出具严重失实的报告、证明等材料的。
处罚标准
1、发现1次出具严重失实的报告、证明等材料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责令停业整顿;
2、发现2次以上出具严重失实的报告、证明等材料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责令停业整顿。
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一)违法行为: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法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处罚标准
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执行。
(二)违法行为: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法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处罚标准
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执行。
(三)违法行为: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法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处罚标准
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执行。
(四)违法行为:事故发生单位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法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处罚标准
1.没有贻误事故抢救的,对事故发生单位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1) 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发生较大事故的,处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发生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250万元以下的罚款;
(4)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
2. 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对事故发生单位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1) 发生一般事故的,处300万元以上3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发生较大事故的,处35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发生重大事故的,处400万元以上450万元以下的罚款;
(4)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4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法行为:事故发生单位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法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处罚标准
1.没有贻误事故抢救的,对事故发生单位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1) 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发生较大事故的,处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发生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250万元以下的罚款;
(4)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
2. 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对事故发生单位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1) 发生一般事故的,处300万元以上3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发生较大事故的,处35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发生重大事故的,处400万元以上450万元以下的罚款;
(4)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4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法行为:事故发生单位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法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处罚标准
1.没有贻误事故抢救的,对事故发生单位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1) 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发生较大事故的,处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发生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250万元以下的罚款;
(4)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
2. 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对事故发生单位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1) 发生一般事故的,处300万元以上3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发生较大事故的,处35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发生重大事故的,处400万元以上450万元以下的罚款;
(4)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4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一年年收入80%处以罚款。
(七)违法行为:事故发生单位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法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处罚标准
1.没有贻误事故抢救的,对事故发生单位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1) 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发生较大事故的,处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发生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250万元以下的罚款;
(4)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
2. 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对事故发生单位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1) 发生一般事故的,处300万元以上3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发生较大事故的,处35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发生重大事故的,处400万元以上450万元以下的罚款;
(4)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4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法行为: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法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处罚标准
1.没有贻误事故抢救的,对事故发生单位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1) 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发生较大事故的,处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发生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250万元以下的罚款;
(4)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
2. 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对事故发生单位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1) 发生一般事故的,处300万元以上3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发生较大事故的,处35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发生重大事故的,处400万元以上450万元以下的罚款;
(4)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4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违法行为:事故发生单位有关人员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法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处罚标准
对主要负责人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执行。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3.发生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十)违法行为:事故发生单位有关人员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法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处罚标准
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90%的罚款。
3.发生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十一)违法行为:事故发生单位有关人员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法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处罚标准
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90%的罚款。
3.发生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十二)违法行为:事故发生单位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法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处罚标准
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90%的罚款。
3.发生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十三)违法行为:事故发生单位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法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处罚标准
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90%的罚款。
3.发生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十四)违法行为:事故发生单位有关人员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法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处罚标准
对主要负责人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执行。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十五)违法行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处罚。
法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标准
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执行。
(十六)违法行为: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
法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处罚标准
对主要负责人按照《安全生产法》九十二条规定执行。
(十七)违法行为: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
法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处罚标准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对事故发生单位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四、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一)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未依法保证下列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未依法保证下列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之一,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一)提取或者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二)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经费;(三)用于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经费;(四)国家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的规定给予处罚。
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的规定给予处罚。
1.未按规定缴存、提取、使用和投入的资金涉及该项总额低于10%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000元的罚款。
2.未按规定缴存、提取、使用和投入的资金涉及该项总额10%以上30%以下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3.未按规定缴存、提取、使用和投入的资金涉及该项总额30%以上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处罚标准
1.普通从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处罚。
(三)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处罚标准
1.违章指挥从业人员进行作业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处罚。
(四)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处罚标准
1.发现普通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发现主要负责人、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处罚。
(五)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
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 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1.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低于10%进行生产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处1000元的罚款;
2.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10%以上30%以下进行生产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3.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30%以上进行生产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3万元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 并可以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1.擅自启封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擅自使用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可以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1.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一般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七)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3万元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罚款,对其他有关人员处5千元罚款。
(九)违法行为: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六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的;……。
处罚标准
1.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应当建立,但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3万元罚款。
(十)违法行为: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六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
处罚标准
1.未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在协议中减轻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协议中免除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标准
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执行。
(十二)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撤销许可及批准文件,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生产经营单位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对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处罚标准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1.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罚款数额低于5000元的,处5000元的罚款。对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对有关人员处5千元以上8千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10000元以的,处3万元罚款。对有关人员处1万元罚款。
(十三)违法行为: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二条: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有关人员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1.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罚款数额低于5000元的,处5000元的罚款。对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对有关人员处5千元以上8千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10000元以的,处3万元罚款。对有关人员处1万元罚款。
五、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一)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
法律规定:《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标准
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执行。
六、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一)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编制应急预案的。
法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编制应急预案的;
处罚标准: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执行。
(二)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
法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
处罚标准: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执行。
第二部分 技术服务类
七、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一)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合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合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除撤销其相关证书外,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并自撤销其相关证书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证书。
处罚标准
撤销其相关证书,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并自撤销其相关证书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证书。
八、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一)违法行为:承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
法律规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承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由资质认可机关吊销其相应资质,向社会公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相关机构及其责任人员实行行业禁入,纳入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以及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
处罚标准
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执行。
第三部分 危险化学品类
九、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一)违法行为: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活动,责令其对所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万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处50万元罚款。
(二)违法行为: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一)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罚;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证照。
1. 非法所得小于3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以下的罚款。
2. 非法所得大于3万元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二)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
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罚;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证照。
1. 非法所得小于3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以下的罚款。
2. 非法所得大于3万元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三)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罚;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证照。
1. 非法所得小于1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以下的罚款。
2. 非法所得大于1万元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以下的罚款。
十、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一)违法行为: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
法律规定:《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
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1.易制毒经营、购买单位,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易制毒运输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3.易制毒生产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法律规定:《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二)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1.转借他人使用,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转借他人使用,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转借他人使用,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法律规定:《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三)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1.超过许可数量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超过许可品种数量1个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超过许可品种数量2个以上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的。
法律规定:《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七)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的;……。
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1.产品包装和说明书中产品的名称(含学名和通用名)、化学分子式、成分有1项缺少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产品包装和说明书中产品的名称(含学名和通用名)、化学分子式、成分有2项以上缺少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法行为: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
法律规定:《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八)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
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1.超过规定时限30日内报告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报告内容中有关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弄虚作假的,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3.超过规定时限30日以上报告,或者未报告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部分 烟花爆竹
十一、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一)违法行为: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的。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一)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的;……。
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1.生产D级烟花爆竹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生产B级或者C级烟花爆竹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生产A级烟花爆竹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二)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1.属于C级工房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属于A级工房的,处3万元以下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雇佣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三)雇佣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
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1.有1名未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有2名未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3名以上未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或者使用的原料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用量限制的。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四)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或者使用的原料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用量限制的;……。
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1.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超过标准用量10%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超过标准用量10%以上30%以下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超过标准用量30%以上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4.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法行为: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使用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的。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五)使用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的;……。
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1.违法生产的烟花爆竹(或者原材料)占生产的烟花爆竹(或者原材料)总量10%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生产的烟花爆竹(或者原材料)占生产的烟花爆竹(或者原材料)总量10%以上30%以下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生产的烟花爆竹(或者原材料)占生产的烟花爆竹(或者原材料)总量30%以上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法行为: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未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在烟花爆竹的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六)未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在烟花爆竹的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1.未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印制警示标志的烟花爆竹产品占生产总量10%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印制警示标志的烟花爆竹产品占生产总量10%以上30%以下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印制警示标志的烟花爆竹产品占生产总量总量30%以上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法行为: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1.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处2万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法行为: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1.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违法行为: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1.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违法行为: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1.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