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发展规范】六安市裕安区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2024-02-05 16:59作者:超管员来源:教体局文字大小:[ ]背景色: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安徽省财政厅 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7〕71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主要是由中央财政通过一般公共财政预算安排补助我区,用于奖补支持我区扩大学前教育资源、开展幼儿资助的资金,包括省、市奖补资金和区财政安排的资金以及公民个人、社会团体、企业捐赠的资金等。

第三条  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由区财政局和教育局共同管理。区财政和教育部门是项目实施主体,具体负责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工作。

第四条  学前教育发展资金分配使用管理遵循“总量控制,突出重点;省级统筹,县区实施;公平公正,规范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学前教育发展资金重点支持城乡学前教育改善办园条件、困难幼儿家庭资助、教师培训及其他发展推进工作等,并向普惠性幼儿园倾斜。

第六条  学前教育发展资金分为两类,即“扩大资源”类项目资金和“幼儿资助”类项目资金。前者用于奖补支持地方多种渠道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后者用于奖补支持地方健全幼儿资助制度。

第七条 “扩大资源”类项目资金由地方财政和教育部门统筹用于以下几方面支出:

(一)支持在农村和城乡结合部新建、改扩建公办幼儿园、改善办园条件等;

(二)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奖励等方式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

(三)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城市街道、农村集体举办的幼儿园向社会提供普惠性服务;

(四)支持农民工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学前教育;

(五)支持在偏远农村地区实施学前教育巡回支教试点。

第八条  “幼儿资助”类项目资金用于资助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

第九条  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严禁用于偿还债务;严禁用于平衡预算。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与拨付

第十条  区财政局和教育局根据上级核定下达的资金总量,结合区级财政投入等,统筹安排,合理使用。

第十一条 “扩大资源”类项目资金根据区域、基础与绩效、投入与努力、改革与管理等因素进行分配。

第十二条 “幼儿资助”类项目资金按区域、基础、投入、管理等因素进行分配。

第十三条  区财政和教育部门应当在收到上级预算文件后的30日内,将资金分配落实到具体项目或者幼儿园,资金分配结果应当同时录入学前教育相关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四条  区财政部门拨付学前教育发展资金,要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完成后,若有结余资金,由区财政部门统筹安排。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  区财政局和教育局对学前教育发展资金分类实施目标管理,根据工作进展情况,适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扩大资源”类项目资金,区财政和教育部门要根据学前教育发展目标和各幼儿园实际,统筹确定扩大学前教育资源的方式和资金比例,采取适宜的资金管理方式,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项目库建设和管理,属于基本建设的项目,要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项目完成后要及时办理竣工决算和资产移交等手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应该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

“幼儿资助”类项目资金,区财政和教育部门要合理确定资助范围和资助标准,建立幼儿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和动态调整机制,通过减免保育教育费、补助伙食费等方式,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幼儿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

第十七条  区财政和教育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级管理,加强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会同教育部门制定适合我区实际的资金管理办法,根据资金总量和学前教育改革发展工作需要,以及财力状况,组织学前教育发展资金年度部门综合预算编制,并根据教育部门提供拨款资料及时拨付资金,涉及政府采购的项目实施政府采购。监督检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对资金管理中的重大事项组织调研、核查和处理。

教育部门主要负责指导幼儿园编制学前教育发展规划,提出年度资金预算建议,参与制定资金管理办法,提供相关支出补助标准、扩大资源和幼儿资助预算年度编制资料。建立健全相关管理信息系统,提供学前教育基础数据,负责指导项目实施和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幼儿园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检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八条  区教育和财政部门应定期沟通交流项目实施成效,及时采取措施,解决项目实施中存在的困难,加快项目实施进度,确保项目质量。

第十九条  区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预算公开的总体要求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区教育部门应当通过当地媒体、部门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示扩大学前教育资源总体规划、年度资金安排等情况。

第二十条  学前教育发展资金要建立“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严禁将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从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对于挤占、挪用、虚列、套取专项资金等行为,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区财政、教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学前教育发展资金分配方案制定和复核过程中,违反规定分配资金或者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