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裕安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事指南

2024-02-27 10:06来源:裕安区民政局文字大小:[ ]背景色:       

办理时间:

自受理申请人书面申请20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办结。

 办理地点:

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办理;持有当地《居住证》且居住5年以上的本市居民,可向居住地申请办理。

办理事项:

裕安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办理条件

城市低保:持有本区城镇常住户口的居民,或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且居住满1年、不拥有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城市低保。

农村低保:拥有本区农业户籍并长期在农村居住,因病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村居民家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农村低保。

我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756元/人/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721元/人/月。全区城镇低保障标准A类855元/人/月(含30%增发金额),B类624元/人/月(含20%增发金额),C类420元/人/月;农村低保保障标准A类为807元/人/月(含30%增发金额),B类为587元/人/月(含20%增发金额),C类为380元/人/月。各乡镇街按照“城镇人均低保补助水平不低于当年低保标准的75%,农村人均低保补助水平不低于当年低保标准的65%”的要求落实。

联系方式:

裕安区民政局社会救助股0564-3302757

申请材料

申请享受城乡低保待遇的家庭,由户主向户籍所在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两份),并填写《家庭财产核查授权书》。

1、与原件核对后的家庭共同生活成员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家庭收入证明或详细说明;

3、申请低保前三个月的自来水费、电费、电话、手机交费单据。

4、残疾证原件和复印件。

5、区(县)级以上重大疾病出院小结和新农合、医保结算单原件或复印件。

6、建档立卡脱贫户,必须附上扶贫手册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