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沿用】裕安区临时救助办事指南

2026-01-15 10:16 来源:裕安区民政局 文字大小:[ ]背景色:       

办理时间:

办理时间: 工作日 8:00-12:00  14:30-17:30

办理时限:

支出型临时救助对象临时救助自受理申请人书面申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救急难型临时救助对象临时救助自受理申请人书面申请5个工作日内办结。

 办理地点:

依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均可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社区)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主动发现受理。村(社区)组织、承担社会救助工作的国家公职人员以及承担政府委托从事困难群众服务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等,在工作中发现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难以为继的,应当及时帮助其提出救助申请。 

办理事项:

裕安区临时救助

办理条件:

急难型救助对象。是指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支出型救助对象。是指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原则上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有关规定。

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标准参照我市低保月保障标准,采取“跟进救助”、“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等方式,增强救助时效性。

(一)急难型救助对象:户均救助标准不得低于我市低保月保障标准的2倍。

(二)支出型救助对象:对重特大疾病患者家庭,可视相关医疗保险补偿和医疗救助后个人自付费用给予救助,鼓励各县(区)按照个人自付费用分段分档进行救助,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我市低保月保障标准的2-10倍;对因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可视子女就读中小学、中高职、高等教育情况,结合教育费用按类别给予比例或定额一次性救助,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我市低保月保障标准的2-6倍。有条件的县(区)可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在上述基础上适当提高救助标准。

(三)困难群众家庭出现重大变故,情况特殊的,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经县(区)人民政府批准,最高可以给予不超过2万元的临时救助金。

临时救助标准:按损益程度,原则上控制在我区低保月保障标准的2-10倍。一般急难情况,由村级“救急难”互助社上报乡镇(街)审批后,由村级“救急难”互助社发放,救助金额封顶1000元;较重急难情况,在村级救助1000元后,申报乡镇(街)级临时救助,乡镇(街)级救助金额封顶2000元,乡镇(街)、村两级累计封顶3000元;严重急难情况,在村级、乡(镇)级累计救助3000元后,申报区级临时救助。

联系方式:

裕安区民政局社会救助股0564-3302757

申请材料:

请临时救助的对象应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

(二)居民身份证;

(三)临时救助申请书;

(四)家庭(个人)遭遇困难证明材料;

(五)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声明;

(六)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七)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非本地户籍人员申请临时救助的,需户籍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供申请人享受社会救助情况的相关证明材料,或由本地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向户籍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邮件、传真索取申请人享受社会救助情况的相关证明材料。

 办理流程:

详见办理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