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燃区划定】裕安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分范围(继续沿用)

2024-04-02 19:03来源:裕安区政府办文字大小:[ ]背景色: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为切实推进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改善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具体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范围

市列为禁燃区范围的有:六安市中心城区、各县县城、叶集区。市中心城区的禁燃区范围在2015年禁燃区范围的基础上扩大为寿春路——青云路——东二环——西环路——方小河(凤凰河)——污泥沟——阜六铁路——淠河干渠——创业路——金裕大道——电厂铁路专线——沪汉蓉高铁——货场路——六舒路——锦绣路——东风路——凯旋大道——迎宾大道——陡涧河——杭淠干渠——桑河路——龙舒路——二元大道——淠河总干渠——纵四路所合围区域,总面积约为93平方公里

二、禁燃对象

禁燃区域区内所有使用高污染燃料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经批准的集中供热、火电厂锅炉除外)。

三、高污染燃料包括的燃料和物质

本通告所称高污染燃料包括以下非车用的燃料或者物质:

(一)原煤、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煤炭及其制品;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等燃料油

(三)非专用锅炉或未配备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高污染燃料。

四、禁燃区的规定

本通告发布后,禁燃区内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窑炉、炉灶等燃烧设施(经批准的集中供热、火电厂锅炉除外);新建、改建、扩建非清洁能源锅炉、窑炉必须采用清洁生产工艺,配套建设高效除尘、脱硫、脱硝设施。集中供热及火电厂等城市基础设施必备的锅炉要推广应用高效节能环保型锅炉,逐步推广使用天然气、电、新能源或高效洁净煤。

禁燃区内现有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窑炉、炉灶等燃烧设施(经批准的集中供热、火电厂锅炉除外)应在规定期限内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其他清洁能源或者直接予以淘汰;逾期未改用的,不得继续使用。具体分以下四大类:

(一)35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经批准的集中供热、火电厂锅炉除外)应逐步实施改造。市中心城区禁燃区范围内的35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在2019年底前全部完成清洁能源替代或直接予以淘汰;各县县城、叶集区建成区禁燃区范围内的35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在2020年底前全部完成清洁能源替代或直接予以淘汰

(二)每小时35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火电厂锅炉除外)全部达到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三)每小时65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全部完成节能和超低排放改造。

(四)其他窑炉、炉灶等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应逐步实施改造。市中心城区禁燃区范围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窑炉、炉灶等设施,在2019年底前全部完成清洁能源替代或直接予以淘汰;各县县城、叶集区建成区禁燃区范围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窑炉、炉灶等设施在2020年底前全部完成清洁能源替代或直接予以淘汰

五、法律责任

对违反规定在禁燃区内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或新建、扩建、改建燃用本通告所列高污染燃料项目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对阻碍、拒绝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视情节轻重,依法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责任部门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禁燃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发改、经信、规划、公安、住建、商务、城管、工商质监、安监、物价、供电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禁燃的监督管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和引导禁燃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利用清洁能源,改善城市环境质量

七、举报方式

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举报,举报电话:12369

八、附则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517日发布的《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六政〔20157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附件:六安市中心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示意图(新)

 

 

 

                           2018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