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度裕安区保障性住房申请受理审核公告

2025-03-24 18:27 来源:裕安区政府办 文字大小:[ ]背景色: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根据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裕安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办法(试行)的通知》(裕政办〔2014〕45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准入条件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单位,每个家庭确定一名申请人,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在我区实际居住。每个家庭只限申请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家庭成员的认定以婚姻和血缘关系为基础,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且长期共同生活在一起的人员视为一个家庭,包括申请人及其父母、子女、配偶以及共同生活在一起的其他亲属。申请人户口与父母或子女分开的,应如实提供户口本等户籍证明材料,否则申请人父母、子女均应算在家庭成员之内。

户籍迁出的在校未婚学生,在子女家中轮流居住的父母,配偶及子女在本地居住的外出打工人员,父母在本地居住的外出打工人员均应计算在家庭成员之内。

正在服兵役,正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不计算在家庭成员之内。

非裕安户籍人员在我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以其家庭成员实际在我区工作及生活的人员为准。

申请我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裕安区辖区内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家庭取得裕安区行政辖区内常住户口(3年以上);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六安市城区及裕安区行政辖区内无私有住房或者家庭人均私有住房建筑面积不高于15平方米;

3、申请人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本年度城镇低保标准的5倍,且家庭人均财产在5万元以下(房屋资产不包含在内);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未享受过房改、集资建房、公共租赁住房(含原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等政策;

5、家庭成员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二)在我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具有稳定工作的外来工作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在裕安区辖区内机关、企事业单位具有稳定工作;

2、申请人已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或已正式办理录(聘)用手续;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六安市城区及裕安区行政辖区内无私有住房或者人均私有住房建筑面积不高于15平方米;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未享受过房改、集资建房、公共租赁住房(含原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等政策;

5、已连续缴纳养老保险满一年。

(三)经区政府批准的住房特殊困难家庭、荣立三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区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辖区内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以及在裕安区工作的省级以上劳模、英模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并不受收入及财产限制。

二、提供材料

申请我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如实提供如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及户口簿;

(三)结婚证或离婚证;

(四)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

(五)属低保家庭的,需提供低保证;

(六)家庭财产情况证明;

(七)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公积金缴纳记录;

(八)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住房情况证明;

(九)申请人属外来工作人员的,除应提供与工作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录用证明外,还应提供工作单位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连续缴纳满一年)证明材料。

提供材料要求:

(一)每个家庭成员均应分别提供收入证明。其中,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出具(并附工资发放相关证明);离退休人员由人社(养老保险)部门出具;从事个体经营的,由社区(居委会、村)出具;无收入来源的,由社区(居委会、村)出具无收入证明。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且具有劳动能力的,必须出具收入证明;丧失劳动能力的,由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村)出具相关证明。

收入证明应由出具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同时注明联系电话。

(二)财产证明一个家庭出具一份,裕安区户籍家庭财产证明由其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村)配合乡镇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共同出具;外来工作人员家庭财产证明由其工作单位配合乡镇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共同出具。

(三)属区民政部门核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只需提供按期审核并在保的低保证,不需另行出具收入证明和财产证明。

(四)住房情况证明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村)配合乡镇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共同出具,申请人属于外来工作人员的,由其工作单位配合乡镇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共同出具。

(五)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及低保证等证件均应提供原件以供初审核实,并提供上述证件的A4纸复印件各一份;书面申请、收入证明、财产情况证明、住房情况证明、公积金及养老保险缴纳情况证明均应提供原件;上述各证明材料及证件复印件应字迹清晰、无涂改痕迹。

三、申请审核程序

申请人凭户口簿、身份证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村)提出申请,同时领取裕安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相关表格,如实填写申请审核表及家庭情况证明表,并提交第七条所列的证明资料;社区(居委会、村)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受理决定;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在7日内书面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完善的全部内容。

社区(居委会、村)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户籍、收入、家庭财产、住房等情况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初审合格后,受理社区(居委会、村)应及时签署初审意见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

乡镇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对申请家庭的户籍、收入、家庭财产、住房等情况以及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及完整性进行复核,并将经审核符合要求的申请人家庭信息在其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村)或其工作单位(外来工作人员)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签署审核意见并报区住保办;公示有异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调查核实。

区住保办自收到申请审核资料之日起30日内会同区监察局、民政局、公安分局、房产分局以及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联合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报送区住房保障工作领导组进行审批。

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申请经区住房保障工作领导组审批通过后,区住保办及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将审批结果进行同步公示。区住保办应将审批结果在区政务信息公开网及部门网站进行公示;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将审批结果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村)或其工作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日。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区住保办提出,区住保办自接到异议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由区住保办批准申请人取得配租资格,同时向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发出《裕安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资格确认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