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裕安区住建局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流程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根据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裕安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办法(试行)的通知》(裕政办〔2014〕45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申请人凭户口簿、身份证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村)提出申请,同时领取裕安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相关表格,如实填写申请审核表及家庭情况证明表,并提交第七条所列的证明资料;社区(居委会、村)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受理决定;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在7日内书面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完善的全部内容。
社区(居委会、村)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户籍、收入、家庭财产、住房等情况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初审合格后,受理社区(居委会、村)应及时签署初审意见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
乡镇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对申请家庭的户籍、收入、家庭财产、住房等情况以及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及完整性进行复核,并将经审核符合要求的申请人家庭信息在其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村)或其工作单位(外来工作人员)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签署审核意见并报区住保办;公示有异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调查核实。
区住保办自收到申请审核资料之日起30日内会同区监察局、民政局、公安分局、房产分局以及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联合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报送区住房保障工作领导组进行审批。
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申请经区住房保障工作领导组审批通过后,区住保办及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将审批结果进行同步公示。区住保办应将审批结果在区政务信息公开网及部门网站进行公示;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将审批结果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村)或其工作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日。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区住保办提出,区住保办自接到异议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由区住保办批准申请人取得配租资格,同时向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发出《裕安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资格确认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