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农作物种子经营行为告知书
辖区广大种子经营者: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农作物种子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经营许可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建立经营档案。《种子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和保存包括种子来源、产地、数量、质量、销售去向、销售日期和有关责任人员等内容的生产经营档案,保证可追溯”。请广大种子经营者第一时间建立规范详实的经营档案,并妥善保管销售流通等环节形成的原始记载或凭证,保存期五年。
履行网上备案。《种子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请广大种子经营者根据自身经营行为【委托代销或经营不分装种子】及时在种业大数据网上备案系统上传相关信息,包括备案人信息、委托代销种子或经营不分装种子信息等,并提供营业执照、种子包装照片、代销合同或进货单据等。
核对包装标签。《种子法》第四十条规定:“销售的种子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请广大种子经营者认真核对种子包装上的标签和使用说明,包括品种审定名称、审定编号或登记编号、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质量标准(纯度、净度、发芽率、水分)、信息代码(二维码)、适宜种植区域、引种备案号等内容,应当符合《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和新修订的《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等三类国家标准的相关规定。生产日期为2025年10月1日之后要重点核对新增的检测日期和质量保证期等规定。
杜绝违规经营。《种子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对部分非主要农作物实行品种登记制度。列入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的品种在推广前应当登记。第二十三条规定,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销售。应当登记的农作物品种未经登记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不得以登记品种的名义销售”。请广大种子经营者禁止销售未经审定、登记的种子,禁止销售品种审定、登记不适宜裕安区域的种子。禁止销售没有包装的种子,禁止拆包销售种子。禁止销售没有标签的种子,禁止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或涂改标签的种子。禁止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种子,禁止销售非法转基因、套牌、侵权种子。
规范网络售种。通过电商平台线上宣传、销售是种子经营方式之一。请广大种子经营者要严格按照线下经营方式一样落实进货查验、购销台账等要求,避免通过虚假、夸大宣传,误导种子购买者。
当前,我区即将进入农业生产用种销售旺季,请广大种子生产经营者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做到合规经营。如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请相互转告。
备注:审定品种【水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登记品种【马铃薯、甘薯、谷子、高粱、大麦、蚕豆、豌豆、油菜、花生、亚麻、向日葵、甘蔗、甜菜、大白菜、结球甘蓝、黄瓜、番茄、辣椒、茎瘤芥、西瓜、甜瓜、苹果、柑橘、香蕉、梨、葡萄、桃、茶树、橡胶树】
六安市裕安区农业农村局
2026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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