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登记制度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城乡低保工作,加强对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干部及其近亲属享受低保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等政策文件,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备案制度。
一、备案对象
备案对象为与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干部存在近亲关系并享受低保待遇的亲属,以及享受低保低保待遇的村(居)干部。
低保经办人员是指涉及具体办理和分管低保受理、审核(包括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批等事项的镇社会事务办工作人员和村(居)全体工作人员。
此方案中的近亲属特指:父母、岳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二、备案内容
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干部姓名、单位及职务,与低保对象的关系。低保对象家庭户主姓名、家庭住址、保障人口、月保障金额等。
三、备案审查
镇社会事务办召开专门会议,对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干部近亲属申请和已享受低保待遇情况进行集体审核审批。对审核复查、批准享受低保的,以家庭为单位由低保经办人员、村(居)干部和近亲属真实准确填报。每年低保年度复核时,对备案对象进行专项复核,作出新增、保留、核销的调整。
四、备案方式
由镇社会事务办督促所有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干部进行登记,并告知有近亲属关系的低保对象和低保申请人,登记情况报区民政局和镇纪委备案,建立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干部近亲属基本信息资料,不定期进行抽查督导。
裕安区韩摆渡镇党政办公室
2019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