裕安区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 649 号)、《安徽省 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 285 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23〕 94 号),结合当前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政府决定调整我市城乡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新的标准自 2025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具体如下:
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 1184 元、938 元。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 649 号)、《安徽省 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 285 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23〕 94 号),结合当前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政府决定调整我市城乡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新的标准自 2025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具体如下:
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 1184 元、938 元。